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授信及监管指导意见
总行营业部、各分支行、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
根据云南省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印发的《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附件二)、我行与省金融办签订的《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金融合作协议书》以及《富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三)的规定和要求,为引导我行与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总行将根据小贷公司发展情况和风险调控需要,适时提示行业风险,调整营销策略。现提出当前阶段我行对小贷公司授信及监管的指导意见和要求:
一、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概况
从我省推行小贷公司试点以来,小贷公司发展如火如荼,初具规模。截止今年6月末,我省小贷公司已扩展至16个州市,全省获得批准筹建的小贷公司共有184家,已开业经营的为121家,资本金实际到位63.25亿元。其中,昆明市小贷公司较为集中,昆明市获得批准筹建的小贷公司共有62家,已开业经营的为41家,资本金实际到位15.3亿元。同期,全省小贷公司累计信贷投放资金已达数十亿元,对改善地方农村金融环境,缓解当地中小企业资金紧张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全行与小贷公司业务合作情况
截止2010年12月末,全省共计有23家小贷公司在我行17家分支行开立了基本账户、一般账户或临时账户。存款余额共计达到19258万元,其中1家小贷公司采用专业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方式获得了900万元的贷款。
自09年初我行与小贷公司业务合作以来,小贷公司及其客户对我行的负债业务、中间业务(结算)、银行卡、网银的发展以及客户群体的迅速拓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与此同时,部分分(支)行对小贷公司业务的监督管理与监管机构的要求有较大差距,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隐患;
(三)小贷公司存在的问题
我省小贷公司规模化发展将逐步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群体,然而小贷公司规范经营及管理仍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抗风险能力有限。小贷公司资本规模小,而且由于其从事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业务,其自营性贷款有效担保较薄弱,具有较高行业风险,一旦出现风险均靠公司自我消化,抗风险能力有限;
2、贷款管理、内控制度有待形成成熟模式。小贷公司专业人员较匮乏,内部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并且,其没有人行征信系统查询权限,无法对其客户多头申贷及不良信息进行有效识别,增大了小贷公司的经营风险;
3、因不规范经营带来的风险。为追求高额利润,不排除个别小
贷公司有可能通过基本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其他户名对公账户、个人账户)进行体外循环经营,违规发放高利贷或超出资本净额发放贷款。与此同时,合作金融机构在面对自身经营压力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而其监管手段和方式单一,增加了金融机构对上述小贷公司违规放贷行为的监管难度。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授信指导意见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加强营销和风险管理手段,要求我行与小贷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严格遵循《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并结合《富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我行对小贷公司授信及风险控制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授信基本原则
对小贷公司授信坚持优中选好的原则,以试点方式逐步开展。 (二)授信准入条件
小贷公司授信准入条件除满足《富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五、七条的相关规定,还要求小贷公司信用等级必须达到A级(含)。
(三)小额贷款公司要对自营性贷款进行贷款质量确认 要求对有融资需求的小贷公司发放的贷款严格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及《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号)确定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进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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