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系统中以养老保险为核心,医疗保险为补充,逐步发展灾害保险。因为养老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农村人口的控制和人口素质的提高,在这一部分中可以采用以家庭保险为基础、社会保险为支柱、自我保险为补充的模式。 2、农村社会救济及子系统。主要是针对农村中因自然灾害、天灾人祸、残疾、孤老等问题的救助项目。其子项目包括:灾害救济、贫困救济、特殊救济等。农村的社会救济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因为大部分农村人均收入低,在灾害面前很难自我保障,因此国家应承担起主要责任。保障对象是灾祸殃及者或丧失劳动能力者。 3、农村社会福利及子系统。这方面现阶段的地位次于其他方面,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其结构为:农村残疾人福利、农村教育福利、农村社区服务和农村产品价格补贴。 4、农村社会扶贫及子系统。为了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将社会扶贫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实行思想扶贫、科技扶贫、教育扶贫、资金扶贫等。通过综合扶贫,提高贫困人口的生活质量。 (三)当前应抓好的几项重点工作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牵涉面广,不可能一蹴而就。要立足本地实际,找准重点,突破难点。针对目前我区的社会保障现状,亟须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继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最后一道“防线”,起“兜底”作用。目前,我区已建立了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在保障面和补偿额度上还和社会发展水平有较大的差距。因此,我区要把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的工作来抓,认真落实《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按照公共财政
的要求,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足额列入财政预算。要不断巩固低保预备金制度,以确保动态管理下低保对象的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同时,要建立低保标准逐年提高的工作机制,保障标准要随着地方财政的增长同步提高。 2、加快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项设施建设全面铺开,市区和小城镇建设不断拓展,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一些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面临就业与养老保障的双重压力。建区以来,我区征用农民土地28300亩,失地农民将近6万余人。被征地农民是否得到妥善安置,能否获得长期的基本生活保障,事关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因此,我区必须高度重视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障,以出台的《*区被征地人员(套房安置)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暂行)》(路政办发〔XX〕66号)为基础,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大宣传力度, 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3、完善对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区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就业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有20余万,他们从事着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城市服务业等各种工作,为我区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服务做出了积极贡献。尽管他们绝大多数没有固定工作,工作流动性较强,但他们已成为我区经济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当前,我区对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开始了养老保险,但还不全面,还有许多个私从业人员没有实施。鉴于这种情况,我区有必要按照农民工的实际需求,分阶段、分层次、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把这些进城工作人员,特别是那些有相对稳定工作的人纳入城镇社会保障的范围之内,采用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办
法,使其享受与城镇居民同样的社会保障的保护。 4、全面推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自XX年下半年开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区推进速度很快,总体运作情况良好,但也存在着群众认识偏差、补偿服务不到位、基金征管困难以及工作队伍薄弱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我区要继续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将此作为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重点来抓。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完善政策,切实加强补偿服务和基金征缴两大关键环节。同时,要大力落实重大疾病救助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突发性救助机制,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既需要政府积极引导与高度重视,又需要广大群众的积极支持。 (一)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扶持。长期以来,我们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中形成了重城市轻农村的格局,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在认识上有偏差。这种偏差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是看不到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其二是存在畏难情绪。所以,首先要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二是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二)多渠道筹措农村社会保障资金。资金问题是农村社会保障的核心问题。要广拓渠道,多形式筹措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要通过有关
政策和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来强化农村集体对保障资金的投入;二是要采取政府积极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推行强制性养老保险和养老储蓄;三是要建立个人帐户,不论集体补助多少或有无补助连同个人缴费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个人所有,让农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从而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四是要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各种商业保险。 (三)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增值保值机制。结合现实实际,可采取如下对策:一是建立社会保障银行。按专业银行的形式或金融基金组织的形式建立社会保障银行,一方面通过银行承办保障资金的收缴与发放。另一方面通过银行资金的信贷过程来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与增值。二是建立保障储备资金的投资机制。通过加强对部分资金的投资效益,以保证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确保保障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在具体操作中,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代理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增值率;对于县级保障部门,可以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 (四)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针对我国目前多头管理、地区分割、标准各异的管理局面,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应该成为集中协调与分工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体制。可偿试设立以下机构:一是行政管理层。由政府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设计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我国应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特征及社会保障项目差别很大的实际出发,先把部分保障
项目统一管理,逐步实现城乡统一。二是业务经办层。按照社会保障行政性与事业性分开的原则,应依法设立不依附于政府部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收缴、管理和支付。三是基金运营业。尽快建立诸如社会保障基金会、社会保障投资部等机构,负责研究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营运的方法和渠道,研究投资的风险、收益和回报率,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四是建立代表投保人利益的行政监督机构,以对社会保障实施全面监督。 (五)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不健全,特别是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十分薄弱。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致使社会保险在农村进展不力,举步维艰。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通过健全社会保障法,从而调节社会保障实施中的各项社会关系,保证社会保障的实施与贯彻。从目前来看,重点要进行社会保险和保险资金管理方面的立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方面的立法,同时进行队伍与执法队伍建设,从而使立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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