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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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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干部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强化监督管理,保障工作落实,促进全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具有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罚当其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领导干部的问责。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工作人员的问责。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政令不畅,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大局意识不强,对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贻误工作的;

(二)对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工作目标,上级交办、下达的指令性任务,领导的批示、指示,落实不及时,执行不力,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的;

(三)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反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的执行、无利的不执行,影响全局工作的;

(四)不认真执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对重要事项隐瞒、谎报、漏报的; (五)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和重要网络舆情不及时报告或处置不力、处置失当,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条 在招商、大项目推进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招商工作中,对接项目没有及时跟踪跟进,人为原因影响项目引进的;

(二)在大项目立项、规划、土地审批、环评、节能、招投标等环节,不实行“绿色通道”,不执行“联审联办”、“全程代办”、“限时办结”等制度,不作为、慢作为,行政审批效率低下,影响项目落地的; (三)对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揽工程、封门堵路、断水断电等干扰项目建设的行为处置不力,影响工程建设进度或者引发投资方撤资的; (四)不讲诚信,对承诺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不兑现,致使项目流失或长期不能落地的;

(五)对进驻园区的企业不落实进园承诺,或对企业遇到的问题解决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第七条 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按法律和制度规定到企业进行检查,妨碍或扰乱企业合法经营活动的;

(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考核评比,加重企业负担的;

(三)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究,加入学会和协会的;

(四)强制企业接受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测和咨询收费等中介服务的; (五)利用职权,向企业推销商品、索要钱物、报销费用的。

第八条 宗旨观念不强,侵害群众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群众冷暖疾苦漠不关心,对上级出台的各项民生政策以及民心实事和惠民工程,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挪用、挤占、截留、克扣惠民资金的;

(三)不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或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对待群众态度生硬,方法简单粗暴,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土地征收征用和房屋征收中,不严格执行程序,违法强制征地拆迁的;

(五)对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漠然置之,不及时处理,损害群众利益的; (六)对群众的合理诉求,久拖不决,造成重复集体访、越级访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乱作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承诺时限,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的;

(二)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收费项目的;

(三)对明令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减免的税费等事项不落实的; (四)在执法过程中,不执行“首违不罚”、“轻违不罚”、“一费制”制度的;

(五)在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过程中,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的。

第十条 责任心不强,懒政怠政庸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顾地方财力物力、违背群众意愿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本部门本单位出现的作风效能问题,不及时主动查处或有责不究,被上级机关问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坚持原则,不敢管理,不敢担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不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拖延、推诿,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上级交办的事项,敷衍塞责,不按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对下级的请示报告不及时办理,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七)虚报工作实绩的。

第十一条 违反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遵守考勤制度,自由散漫,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脱岗,工作日期间外出休闲娱乐、旅游的; (三)除特殊情况,工作日中午饮酒的; (四)利用公款相互宴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上网炒股、聊天、玩游戏等与公务无关活动的。

第十二条 需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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