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侵权法上的原因力理论研究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8 16:43:58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笔者认为,在多因情形下应采用原因力理论来确定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多因情形下行为人之间的责任,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属于按份之债,即按照加害人各自的份额承担相应的责任。司法实践中根据原因力大小确定各行为人内部的责任分担,更为合理。10 (二)原因力的涵义 1.原因力的概念

“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11该观点反映了原因力的本质,但还应该强调两点:第一,在“损害后果”前面加上“同一”二字。因为只有在数行为导致同一损害后果时讨论各行为的原因力大小才有积极意义,如果数行为分别导致的是受害人的不同损害,则各行为人直接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可,无需区分原因力的大小。第二,不强调“原因的共同性”,而只强调原因的复数性。因此,所谓原因力(Causative potency)是指在导致受害人同一损害后果的数个原因中,各原因对于该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

2.原因力之大小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一般认为,原因力的大小取决于各个原因的性质、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的距离以及原因事实的强度。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侵权行为原因力的大小:

(1)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一般认为主要原因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决定性因素,次要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只是一个次要因素,不起决定作用。12可见,主要原因是指对于损害结果之发生或扩大起主要作用的原因;次要原因是指对于损害结果之发生或扩大起次要作用的原因。对于损害结果之发生或扩大起主要作用的原因其原因力较大;对于损害结果之发生或扩大起次要作用的原因其原因力较小;对于损害结果之发生或扩大具有相同作用的原因,其原因力也是相同的。13

(2)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没有介人其他人的行为而直接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间接原因是指介人其他人的行为而直接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14直接原因一般是直接作用于损害结果,它在损害的产生、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某种必然的、一定如此的趋向。间接原因对损害的发生不起直接作用,而往往是偶然地介人了其他因素,并与这些因素相结合,才产生了损害结果。一般地,间接原因距离损害结果越远,其原因力越小。

二、有关司法解释中原因力理论相关规定之解读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原因力理论。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1款也涉及到原因力理论的适用问题。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下重点论述之。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含义及范围

根据《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行为。这个概念下的共同侵权责任并不要求共同侵权的数个主体之间一定具有主观上的共同过错(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而采纳了折衷的观点。依共同侵权数人之间有无主观上的共同过错,可将共同侵权行为分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1)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共同的主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观过错把数人拴在了一起,而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2)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即“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 (二)原因力理论的适用

“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之区分是理解《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之规定的关键所在。所谓直接结合是指数行为直接结合,共同成为受害人损害发生的一个原因,也即受害人发生损害的原因只有一个。在因果关系的形态中,属于一因一果的情形。各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各加害人的行为均构成损害后果发生原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所谓间接结合是指数人的行为并没有结合成为一个原因,而是构成受害人损害发生的多个原因之一,各个行为人的单独行为都在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中起到一定的作用,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形。

有人认为,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虽然这种结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紧密结合程度使数个行为凝结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损害。认定“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基于两点考虑:一是数个行为的结合方式与程度;二是各行为后果在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中是无法区分的。对于间接结合,数行为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者必然

搜索更多关于: 侵权法上的原因力理论研究 的文档
侵权法上的原因力理论研究.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c3t5r92yg5s6r0ta505j4_2.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2-2023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