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或者谩骂、侮辱司乘人员,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的;
2.在非站点强行下车或采取抢夺方向盘等行为,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的;
3.实施过激行为,损毁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设施,造成财产损失价值低于五百元的,或造成人身伤害的;
4.实施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经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5.不听民警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2.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致使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3.实施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经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4.不听民警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采取撕毁他人选票、毁坏票箱等行为,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2.伪造选票、选民证或其他文件,故意使用伪造的选票、选民证或其他文件,或虚报选举票数,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使用暴力、威胁、欺骗、侮辱、贿赂、散布谣言等手段扰乱选举秩序,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4.实施违反选举程序、纪律要求的行为,经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5.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6.不听民警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强行进入活动场内,不听从管理人员劝阻,辱骂、推搡管理人员,造成入口秩序混乱;
2.强行进入活动场内,造成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受伤,或者安检机器、其他物品损失的;
3.强行进入活动场内,拒绝、抗拒接受安全检查的; 4.强行进入活动场内,不听从民警劝阻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不听从民警及管理人员劝阻燃放物品,致使活动的正常进行受到影响的;
2.燃放物品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的;
3.燃放物品引发消防设施报警、喷淋,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4.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行为,下列情形属
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展示侮辱性物品,致使场内观看或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2.不听从民警及管理人员劝阻的; 3.引发群体性事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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