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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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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质”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数量达不到有关司法解释

中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数量十分之一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十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携带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第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管制刀具,且属于初次被查获、本人不明知是管制刀具,并能说明合法用途,又不具备其他违法犯罪动机的。

第十七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铁路

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造成损失不大且未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二)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但能够及时纠正,且未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三)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尚未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四)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但能够及时纠正,且未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十八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行为,“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受损的;

(二)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两处(个)以上的;

(三)多次实施行为的; (四)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五)不听劝阻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存在安全隐患,经指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 (二)存在安全隐患,但不足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二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轻,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使用暴力强迫手段且对表演人员的身心健康造成较小影响的;

2.主动改正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强迫劳动”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轻,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使用暴力强迫手段、劳动强度不大、时间较短且对被侵害人身心健康危害较小的;

2.经劝阻主动改正的;

3.主动赔偿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轻,给

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人次且未满两小时的;

2.经劝阻主动改正,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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