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没去远,你到后面他家看看”,来人说“去看了,没在。”
张金锁证言材料显示,几分钟后听到此人发动摩托车的声音。张金锁并证实当天并未看到张新亮回家。
另外,在1999年10月19日张新亮的供述中,他在掐妻子脖子的过程中,妻子曾有喊叫,但张金锁的证言证明其在安装玻璃时并没有听到张新亮家有异常声音。
张金锁还提到,“出事的那天,公安局的就来找我问过这事,当时我也是这么说的,那天晚上一直问我到12点多。”
但在案卷中,并没有张金锁向公安机关所做的证言。
今年4月27日,河北省高院开庭时,张金锁出庭作证,重新讲述了上述事实。
河北省高院案卷资料显示,在2000年11月24日,该案一审时,张的两名辩护人在辩护词中也提及在案卷中未发现该证言,并申请合议庭将该部分证据重新调集入卷。 另一线索和张新亮之女张迎春有关。
2000年春,张迎春在爷爷的带领下到清河县公安局提供线索,她自写了一份证明,内容为:1999年10月15日,12时40分到13点之间,她与弟弟和妈妈一起吃饭,其后母亲午休,其间来一电话,张迎春接起来没人说话,13点20分左右,来了一男人,高个,红脸,张迎春说此人经常到家里进货,13点30分左右,张迎春和弟弟去上学,此人还在家中。
此后,张迎春的这份证明多次被送到公安机关,并在其后的庭审程序中,由律师予以提交。 今年4月26日,记者询问张迎春和张彪,两人还记得确实有人去家里,骑的摩托车。 对于张金锁和张迎春分别提到的“骑摩托车的人”,在公安机关的侦查材料中均未体现。 河北省高院的疑问
2001年3月,一审判决后,张新亮提起上诉到河北省高院。
2001年7月4日,河北省高级法院作出(2001)冀刑一终字第498号刑事裁定,认为“一审判决依据的证据与客观事实相互矛盾,缺乏证明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证据”,对于张新亮以刑讯逼供为由提出上诉,河北省高院认为张新亮故意杀人尚不清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河北省高院并为邢台市中级法院列出了一份《发还提纲》,提出四点意见,对于张新亮辩称没有作案时间,从卷中现有证据也不能确定张具有作案时间;张新亮供述与现场勘查、尸检报告有不一致的地方;案卷材料记载,有人证明案发时间段内,现场有一骑摩托车的可疑人出现,此人和案件的发生是否有关系?另外,省高院还指出案件缺乏直接证据,被告人张新亮作案动机不明确。
2001年11月20日,邢台市检察院向邢台市中级法院提交了“说明”,对河北省高级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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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疑问分别予以答复。
对于骑摩托车的陌生人,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并未能找到此人,邢台市检察院对此的结论是“没有证据证明该人与本案有关”。
另外,邢台市检察院认为张新亮八次供述的现场位置、尸体姿势、伤害部位、特征、尸体掩盖物、剪断电话线、撬箱子等主要现场特征与尸检结论和现场勘查一致,该检察院认为河北省高院称张新亮供述和现场不一致的说法没有依据。
张新亮的叔叔等人证实,从案发当天的1999年10月15日到10月18日四天内,张新亮和其妹夫等人一直在守夜,并目睹了法医解剖尸体的整个过程,并为法医打下手购买手套、洗照片,这种情况下,张肯定对现场的情况非常清楚。
2000年11月24日在邢台中院一审过程中,张新亮的两名辩护人曾指出,对于尸体的具体情况,张新亮和他的家人都是先于公安机关知道,张新亮在审讯中说出上述的事实不能证明其杀妻事实。
当年辩护中,两名律师还提出被告人口供和现场勘查结论及其他证据存在疑点———在张新亮陈述的作案地点东屋,仅有0.6米的通道,两边都是极易造成损坏的灯具,但现场勘查并未发现任何搏斗痕迹,两名律师认为,身材矮小的张新亮对身材力量大致相同的韩淑娟施暴,现场没有搏斗痕迹让人生疑。
另一相关问题是,2000年1月21日制成的邢台市公安局(99)第198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显示,案发现场,韩淑娟伤口和货架上、地上滴血血型均为A型,但公安人员却未能从张新亮的衣服上提取到血迹。 两封“家书”
在河北省高院2001年7月4日发回重审后一年,邢台市中级法院再次审理此案,并于2002年7月2日作出(2002)邢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与前一次判决书基本相同,判决结果则改为判处张新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2年7月14日,张新亮再次上诉至河北省高级法院。
2002年8月21日,河北省高级法院作出(2002)冀刑一终字第520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第二次发回重审。
一年后,2003年7月28日,邢台市中级法院同样认定张新亮故意杀妻事实成立,判处张无期徒刑。
在该次的判决中,邢台市中院较前两次判决,多采信了一条证据。原两次判决采信证据为六条,分别是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张迎春证明父母不好的证言、邱宝莲证明和张新亮一同发现旧锁情况的证言、刘士龙证明案发当天下午张新亮为其送货两趟的证言和张新亮自己关于杀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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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的供述。
除上述六条被采信的证据外,该次还采信了张新亮用圆珠笔写给父亲的两封“家信”。 案卷中所封存的上述两封信提到,“杀人的事我已经都说了,刀子的事,我不说,希望父亲大人多跑跑,多花点钱,不要让孩子知道是我杀死她妈……”
其中一封信的落款时间是1999年11月4日,另一封下半截没有了。
对于该两封信,在一审开庭之前的2000年4月20日,张新亮的辩护人对张做的一份会见笔录材料中,张新亮称“通过史凤山(与张新亮同号,被称为号长)传过一个纸条”,是史逼迫他写的。
另一与张新亮同号的韩文江释放后在2000年9月10日写下一份证明,证实张新亮给家里写信是由史凤山指使的,目的是为了让张新亮承认杀了媳妇“立功减刑”,并采取了殴打和欺骗的办法。此后,该份证明由当时的律师提交了法庭。
案卷资料显示,在1999年11月20日,清河县看守所针对“家信”曾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指出是利用耳目开展工作,让张新亮在10月25日和11月4日写了两封信到看守所,并转交给办案人员。 有无刑讯逼供?
卷宗显示,在案件初审判决前,张新亮曾在一次律师会见中提及自己受到刑讯逼供。 相关笔录中,张还提到,检察院的人提审他时说,不按以前交待的说就加刑。该笔录曾由一审代理律师提交法庭。
2000年6月6日,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刑二处对张新亮的伤情和致伤原因、时间做出了鉴定。鉴定证实张新亮为轻微伤,左膝外侧、右膝外侧、右膝内下、左脚背等共有六处疤痕,轻度色素改变,损伤为钝性物体作用所致,损伤的时间在6个月以上。但上述鉴定在邢台市中院前两次判决中均未提及。
2003年7月28日,邢台市中院第三次审理时,张新亮曾当庭辩称未杀害其妻韩淑娟,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系屈打成招。
此后作出的判决书显示,邢台市中级法院认定刑讯逼供没有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今年4月27日省高院开庭时,审判长同意代理律师当庭宣读了张新亮自述被刑讯逼供的笔录,审判长还就被打情况向张新亮作简短询问。
2004年4月26日中午,清河县城一处二层楼,张新亮还不到15岁的儿子张彪摆弄着家里最后一根圆白菜,他身上一分钱都没了,晚上只能吃面条和酱油了,面是村里发的。
去年,读初一的张彪辍学,成了网络游戏高手,他最反感别人讲他父母的事,只要听到就喊人揍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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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张迎春现在就读于清河县一中,在校住宿。
早年丧母的张新亮至今以为,一对儿女还跟着爷爷过。4月26日,他在会见律师时说,想在开庭时多见到些亲人,最好让老父亲带着孩子也去。
被隐瞒的事实是,2000年12月,在张新亮一审被判死刑的一个月后,张父即因压力过大脑溢血死亡,时年58岁。自此,张迎春张彪姐弟俩便自己生活。记者亲眼所见,姐弟俩共同的特点是他们头上的斑驳白发。
张迎春说,每年寒暑假她都带着弟弟到姥姥家住上一个来月,舅姨们从来不提她父亲的事,只有姥姥偶尔谈到此事会说“不是你爸爸会是谁呢?”目前,张韩两家少有来往,但见面还都打招呼。
“百度”一下“发回重审”,相关网页达48600篇。4月27日上午,河北省清河县“张新亮杀妻案”经过邢台市中级法院三次审理,河北省高院两次发回重审后,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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