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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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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范围内保护要求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十九至二十六条执行。

(5)地下文物保护区的保护

划定无影山区、刘家庄区、魏家庄区、古城区、二环东路区、牛旺庄区等6处地下文物保护区。

严格按照《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要求进行保护,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 8.2历史建筑的保护

(1)保护内容

已公布的第一批省级优秀历史建筑共57处。

规划确定建议历史建筑238处,建筑类型包括传统居住建筑、传统公共建筑、现代建筑遗产和工业遗产等。

(2)保护要求及措施

加快推进市域范围内的历史建筑普查,对于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但是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建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申报,经市城乡规划和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纳入保护名录。

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要求保护历史建筑。 加快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8.3近现代优秀工业遗存的保护

(1)保护内容

积极保护济南工业文明,保护工业遗产,规划确定21处济南近现代优秀工业遗存。 (2)保护要求及措施

明确统一的近现代优秀工业遗存评价标准,进一步加强的工业资源调查,全面摸底济南工业遗存的保存现状、历史沿革、保护价值等基本信息,建立近现代优秀工业遗存档案。

编制相应的保护规划,明确近现代优秀工业遗存的生产空间、工艺流程以及相应生产工具与空间、流线等要素的保护要求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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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泉水文化景观及泉域的保护

9.1泉水文化景观的保护

(1)泉水出露点的保护措施

保护泉水出露点的出水位置,禁止进行人为改变,重点保护溢出泉中以点状形式出露的泉水出露点位置。

保障汇水面积,确定泉水的渗透性能与喷涌性能,在七十二名泉泉池周围20米以内,不得新建、扩建任何与名泉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50米以内不得新建、扩建工程地基基础深度超过2米的建(构)筑物。

保护延续泉水景观功能,合理利用、拓展泉水的相关使用功能,延续、整治泉水周边环境,提升泉水周边环境品质。

(2)泉水人工河道的保护措施

保护人工河道,不得人为改变其岸线形式及位置,不得在后期修缮过程中改变河道的走向和湖泊的形状。

保障人工河道水流通畅和人工湖泊的汇水面积,不得在河道及湖泊周围20米新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保护河道及湖泊水质,严禁向水体内排放污水及倾倒垃圾。

(3)人工湖泊的保护措施

保护人工湖泊,不得人为改变其岸线形式及位置,不得在后期修缮过程中改变湖泊的形状。保障人工湖泊的汇水面积,不得在湖泊周围20米新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保护湖泊水质,严禁向水体内排放污水及倾倒垃圾。

(4)人工渠系的保护措施

保护人工渠,不得人为改变其岸线形式及位置,不得改变将明渠、暗渠的原有形式,保护泉渠的材料与构造形式,维持其历史风貌,泉渠沿线不得进行统一的混凝土硬化。

(5)泉水水闸及城墙遗址的保护措施

保护水闸,不得随意改变历史水闸的位置、材质与形式,定期对水闸进行维护。保护城墙遗址,加强遗址的防护,保障遗址安全。采用地面标识、绿化等手段展示城墙遗址文化内涵。

(6)泉水公共空间的保护措施

保护趵突泉及周边、黑虎泉及周边、五龙潭及周边、大明湖及周边、百花洲及周边、王府池子及周边6处泉水公共空间,不得填埋、堵塞泉水出露点。泉水公共空间内不得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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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建与保护和展示无关的建(构)筑物,新建、扩建与保护、展示相关的建(构)筑物应以历史信息为依据,尺度、材质、风格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保护、修缮历史形成的建构筑物。

(7)泉水街巷的保护措施

保护泉水与街巷空间的关系,不得改变泉渠与街巷的空间组织形式与相对位置,保护泉水街巷沿线原有桥体,不得新建、改建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桥体。保护整治泉水街巷界面,延续街巷传统风貌特点。

(8)泉水宅院的保护措施

保护泉水宅院内泉水与院落空间的相对关系,不得采用新建围墙等方式将公共泉眼圈至院内。保护延续泉水宅院空间格局及风貌特色,在维护泉水宅院住户日常生活私密性和舒适性的基础上加强泉水院落的标识与展示。

(9)泉水私家园林的保护措施

保护泉水私家园林的空间格局,不得更改出露点在园林内的位置及与周边建构筑物的空间关系。

(10)泉水寺庙的保护措施

保护泉水寺庙与泉体的空间位置关系,不得更改出露点在寺庙内的位置及与周边建构筑物的空间关系,保护延续泉水寺庙历史格局。

(11)泉水村落的保护措施

保护泉水村落格局特点,重点保护其以泉水为核心的环境资源,维护济南具有北方泉水村落空间环境的历史遗存以及独具特色的畔泉聚居空间。

保护泉水村落周边以山脉、河谷、泉脉及泉水水系为主要代表形成的“山奇、谷秀、泉灵”的独特自然环境特色。 9.2泉域的保护

(1)保护要求

依据《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在泉域内加强绿化,涵养水源,合理拦洪蓄水,保持地形地貌,严格控制对泉水补给有影响或污染水质的建设活动以及工业生产活动。

(2)泉水补给区核心保护区保护要求及措施 ①控制核心保护区内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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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控制核心保护区的城市建设用地,镇、乡、村庄建设用地建设规模,建设容量,控制各类建设工程的容积率、地上建筑密度、入渗率、绿地率等指标。

结合海绵城市,地面硬化率、地下建筑密度、下沉式绿地率、透水铺装率、地面停车率、基础开挖深度为设为新增强制性指标。

②保护核心保护区内的非建设用地

重点保护核心保护区内的地形地貌、小流域、生态环境及下降泉七十二名泉周边区域 (3)泉水补给区重点保护区保护要求及措施 ①保护重点保护区内的地形地貌

限期关停中小型采山、炸山和烧石灰的企业。限期对破坏的山体进行恢复治,恢复自然生态,使山体重新具备涵养水源的功能。

对南部山区全面实行封山育林,将南部山区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划为生态公益林。 ②保护重点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

调整种植结构和耕种方式,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限制农药、化肥的使用,减少面源污染。

③保护重点保护区内的汇水面积

配合济南市建设“海绵城市”实施方案,逐步开展河道生态综合治理工程、渗漏区恢复与补源工程、山体公园水源涵养工程、道路及绿地低影响开发建设改造等一系列工程。

④保护重点保护区内的地表渗透性

严格控制城市发展规模,结合海绵城市试点要求,对未建地区增加地面硬化率、绿色屋顶率,透水铺装率等低影响开发要求。对已建的地区选择相应地区进行改造,减少城市开发对地面渗透性的改变。

(4)泉水补给区一般保护区保护要求及措施

保护一般保护区内的自然生态环境环境,加强生态环境的建设对其水质的保护,防止其水质恶化对泉水水质的影响。

(5)泉水汇集排泄区核心保护区保护要求及措施

保护泉水集中出露区及附近的富水区域,对地下建设工程的开发建设进行分级管控。 (6)泉水汇集排泄区重点保护区保护要求及措施

重点保护西郊水源地、东部与济南泉群核心保护区相连的岩体边缘径流区域,重要水源地,东郊工业地下水开采区。

(7)泉水汇集排泄区一般保护区保护要求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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