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昌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的基层群众性自治活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能。现结合本村实际,经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村民及村民组织
第一条 村民的权利及义务 村民的权利:
1、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享有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 2、有充分的发言权、批评建议权; 3、有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表决权; 4、有对村干部的监督权和参与提出罢免权。 村民的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2、遵守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及有关规定; 3、支持村民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开展村民自治; 4、完成洗马镇人民政府和本村交办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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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村民会议的组成。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三条 村民会议的职权。村民会议拥有村民自治的最高决策权、立约权、监督权、罢免权。
第四条 村民会议的议事规则。村民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必须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有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与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
第五条 村民代表会的组成。村民代表每十户推选一人产生。村民代表会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本村内各级人民代表、村级其它组织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的职权。村民代表会议具有重大事项决定权、财务审议批准权、规章制度立约权、干部评议监督权。 第七条 村民代表的条件。
1、村民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 2、熟悉本村、本组情况; 3、在村民中有一定威信; 4、有一定活动能力; 5、能体现大多数村民意愿。 第八条 村民小组长的条件。
1、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或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小组会议或代表会议同意通过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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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村民小组长在村民中应有较高威信; 3、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胜任工作; 4、与村民委员会保持正常的工作联系; 5、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羊昌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村民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 1、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 2、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4、教育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5、调解民间纠纷; 6、协助搞好社会治安; 7、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8、向上级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9、协助洗马镇人民政府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在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2、做到对村民负责和对上级政府负责的一致性,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
3、坚持群众路线,加强调查研究,依靠绝大多数村民群众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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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增强凝聚力。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制度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如下制度:
1、村民委员会学习制度; 2、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3、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度; 4、村民委员会工作总结制度; 5、村民委员会干部述职制度; 6、村民委员会村务、财务公开制度; 7、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制度。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村民委员会下设如下工作领导小组: 1、经济工作小组; 2、公共卫生小组; 3、人民调解小组; 4、治安保卫小组;
5、民主理财小组; 6、妇女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可以交叉兼职,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委员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是村民的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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