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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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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的复议请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注册学习的高职(中专)学生和成教学生。

第四条 学生必须根据“认真诚实、有理有据”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纪委。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主任,纪委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学生处、保卫处、团委、教务处以及申诉学生所在系的书记、教师、学生代表各1-2名作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成员。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受理学生对本人处理的申诉;

(2)对学院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查;

(3)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 (4)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学生。

(5)对需改变处分决定的,根据第十四条第二款处理。 第八条 学生如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理通知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之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如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之内,可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处理通知、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学院或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2)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必须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原处理决定的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事实根据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3)不属于申诉范围,不予受理。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形成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对确因受客观原因限制,无法在15日内完成的,可在事先征得申诉人同意的情况下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按第六条的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1)、原处理决定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处分不当的,作出变更决定或建议。对变更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原取消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原处理决定或变更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变更原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开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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