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项目功能发挥及财务报账情况,形成现场查验报告。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上年度项目组织检查或抽查,如发现项目无法执行或继续执行无意义时,可立即中止项目执行。
每年11月底前,由专项首席专家牵头,对本专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交流,进行绩效考核。办公室根据各专项协作组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三新工程的实施。对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原则上不要求地方财政配套,企业承担的项目其自筹资金不少于财政补助资金,其自筹资金纳入项目审计范围。
第二十一条 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技术集成示范推广,不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品种繁育与推广:引进省外(国外)优异种质(种苗)、种畜禽及关键技术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对省内品种购买以及省外(国外)商品种的大量购买不在省级补助资金报账范围,资金使用控制在省补资金的20%内。对项目实施须大量购买种质资源的,经办公室同意其省补资金报账控制在省补资金的50%。
2、 引进动植物品种、技术的消化吸收费用,包括试种、驯化、杂交试验、扩繁等方面所支出的材料、试剂、记载、分析与测试等费用;
3、 技术集成与示范:列入合同范围内技术集成示范点的补贴,与项目紧密相关的试剂与检测费用、试验点农资支出等。购买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小型农机具;
4、 三新推广:在试验示范点上三新技术推广专题推介会议费用等。会议推介费用不超过省补总经费的10%;
5、 针对项目实施必要的宣传、示范基地标识牌制作、技术推
资金管理
广教学光盘发放、技术推广挂图、技术推广培训教材的编制与发放成本费用;
省补经费不得用于与科技推广关系不紧密的基建支出(如大棚、沟渠路、养殖场屋、电路改造等)和机构人员的经费支出(包括临时用工支出),不得用于简单地对项目实施地农民发放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补助,不得对农民发放现金培训补助。
第二十二条 三新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在当年项目计划下达后由省财政直接拨至项目所在地市县财政专户,省有关部门承担的项目根据年度文件要求拨付到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各项目管理部门不得一次性全部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预留10%的项目保证金待项目通过省级验收合格后拨付。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拨付项目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三新工程项目资金实行财政报帐制,项目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使用范围报帐。市、县级项目经费具体报帐形式由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共同商议确定,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三新工程资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坚决杜绝挪用、浪费资金等行为。凡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出,立即停止拨款,并追究相关责任。项目验收时须提供财政资金审计报告,各市、县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可招标确定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进行项目审计,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省级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项目管理,主要用于编制农业重大技术推广计划、发布项目指南、项目评审、检查验收、总结交流以及专家活动费等各项日常管理活动所必需的开支。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归口管理项目验收的申请、组织与审核工作。省级单位项目验收的申请组织工作由本单位科研(科技)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任务,在项目实施结束前在网上提出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及时告知归口管理部门。相关材料包括:验收申请、工作总结与技术总结、实施效益统计、实施照片、论文等资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资料齐全后报办公室审核。提交验收材料不全的,办公室直接返回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让相关单位补齐材料后再次提交审核。对审核合格的材料办公室按规定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验收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合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集成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对农民增收致富的影响等。验收主要以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指标为依据,资金管理以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为依据,并须通过审计。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原则上分区域或分专业组织项目集中验收,必要时可委托省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对乡镇农技服务中心承担的项目原则上委托县(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委托验收时须出具委托书,受归口管理部门凭委托书主持验收。
验收组由5-7名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行业技术和财务、科技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主要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在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审查提交的技术文件,对现场或实物进行抽查核实后,专家组形成验收意见。项目单位将验收意见及相关材料从网上报办公室审核。
第三十条 办公室对验收材料进行复核,对验收合格项目颁发验收证书。验收证书由办公室或省辖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网上统一打印,交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为促进三新工程实施,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符合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农业丰收奖成果奖励要求的可按规定申报江苏省农业技术推广奖或省农业丰收奖,其项目产品可使用“江苏省农业三
新工程项目产品”标志。
第三十二条 对项目执行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省里将给予通报表扬,并在下年度项目安排时予以优先考虑。对项目实施中管理不善、执行不力、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对承担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其项目执行专家、执行单位及主要完成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含参加)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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