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持有期间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若股东已经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则应该增加相应的计税原值,如果不允许增加的话,则会出现重复征税,有个这条规定则可以某种程度上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关于原值确认的不足与缺陷,关于23号公告的这个问题去年我已经写过多篇学习笔记,在这里不再赘述了。另外需要的注意的是,这条规定并不能代表只要是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换句话说这条规定是解决计税原值问题的,并不是明确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
最后这条中还有一个兜底性条款就是应该本着避免重复征税的原则来确认计税原值,这条规定非常好,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这条对一些政策中没有特别明确规定的情况做出更灵活的处理。如果无偿转让股权的问题,若上一环节被核定了收入征收了个人所得税,则在下一环节转让时允许有计税原值,应该按照上一环节的计税收入确定。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第十七条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第十八条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徐贺学习笔记】
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纳税地点问题进行了明确,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这样规定比较方便借助被投资企业这个信息来源进行征管。这个里面需要注意的是,在企业所得税中就不是这个规则了,而是应该按照转让方企业(仅指居民企业)的登记注册地来确认,而不能在投资企业所在地交税,这一点企业所得税法中已经写的很清楚了,仍然有税务机关不清楚不死心的,例如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给广西地税的批复国税函【2010】150号文件。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徐贺学习笔记】
公告的这条是对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进行了界定,同时对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点进行了界定。但是,这一条中有两个问题没有写清楚,第一问题是发生第二款到第六款的情形,但是没有支付转让款,是否缴纳税款;第二个问题是分期取得转让款,那么个人所得税是一次性缴纳还是在每次支付时缴纳。
对于这两个问题,我认为应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基本规定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条例中基本的规定应该是在支付时才履行扣缴义务。因此,即使发生公告中第二十条第二款到第六款的情形,如果没有实际支付款项,也不应该履行扣缴义务;分期付款的,应该在每次付款时履行扣缴义务,同时分次扣除计税原值。
【青岛金王股权收购案例】
2014年10月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收购资产公告》,2014年10月22日,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资产的议案》,同意公司与蔡燕芬、朱裕宝、上海悠皙贸易商行(以下简称:“上海悠皙”)签署《蔡燕芬、朱裕宝、上海悠皙贸易商行与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月沣化妆品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上海月沣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月沣”)是一家化妆品品牌营销渠道运营商,主要通过屈臣氏、万宁等个人用品连锁店来销售肌养晶、美津植秀品牌。根据该股权转让协议,蔡燕芬将其持有的上海月沣26%的股权转让给公司,朱裕宝将其持有的上海月沣27%的股权转让给公司,上海悠皙贸易商行将持有的上海月沣7%的股权转让给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上海月沣60%的股权,蔡燕芬持有上海月沣26%的股权,朱裕宝持有上海月沣14%的股权。上海月沣60%股权的预估值为14,640万元。
股权转让款支付:
在公司根据协议约定支付完预付款后15日内,蔡燕芬将其持有的上海月沣26%的股权转让给公司,朱裕宝将其持有的上海月沣27%的股权转让给公司,上海悠皙贸易商行将持有的上海月沣7%的股权转让给公司。
预付款。公司就本次交易获得董事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向上海悠皙贸易商行支付预付款1708万元,向朱裕宝支付预付款2292万元。
首期股权转让价款。公司就本次交易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10日内向朱裕宝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2300万元,且根据约定向朱裕宝支付的2292万元预付款自动转为首期股权转让价款,向上海悠皙贸易商行支付的1708万元预付款自动转为股权转让价款;剩余股权转让价款根据约定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1) 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8340万元×目标公司在2014年9月、10月、11月的税后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4000万元,投资者应当在2014年11月结束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其中,向蔡燕芬支付65%,向朱裕宝支付35%;
(2) 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8340万元×目标公司在2014年12月、2015年1月、2月的税后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4000万元,投资者应当在2015年2月结束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其中,向蔡燕芬支付65%,向朱裕宝支付35%;
(3) 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8340万元×目标公司在2015年3月、4月、5月的税后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4000万元,投资者应当在2015年5月结束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其中,向蔡燕芬支付65%,向朱裕宝支付35%;
(4) 第五期股权转让价款=目标公司在估值定价期内实际完成的税后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6.1×60% -已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之和,投资者应当在2015年8月结束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五期股权转让价款,其中,向蔡燕芬支付65%,向朱裕宝支付35%。如果第五期转让价款计算结果为负值,则应由乙方向投资人返还相应金额的股权转让价款,其中蔡燕芬返还65%,朱裕宝返还35%。
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付款条件满足后,蔡燕芬、朱裕宝应向公司出具书面通知,公司接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股权转让价款以电汇方式汇入蔡燕芬、朱裕宝指定的专用银行账户。相应股权转让价款汇入专用银行账户即视为公司支付完毕当期股权转让价款,蔡燕芬、朱裕宝应自行承担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所应缴纳的税款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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