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单行法》 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考点 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二) ——教育单行法 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等。 教育单行法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教育单行法遵循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义务教育法》的性质与地位 《义务教育法》是教育单行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义务教育法》对《教育法》规定的“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中的义务教育制度进行法律规范。 2.《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结构与内容 (1)基本结构 《义务教育法》共有三部分(总则、分则、附则),八章,63条。其中,总则是对义务教育活动的总体规定.1
分则是对义务教育活动各个方面的分别规定.附则是未尽表达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说明。 (2)主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度概说】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实施目标】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2
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 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适用对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政府、家长、学校、社会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保障措施】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3
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督导制度】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问责制度】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奖励制度】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4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入学条件】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本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专门批准。 第十二条【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十三条【保障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社会的义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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