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学分评分细则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方面必须获得1个以上学分。在此前提下,学校鼓励学生多修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学分。
2、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评分对象主要为学校认可的现任各级学生团学组织和学生社团中的学生干部与成员。
3、学生参加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获取学分应根据其在团学组织活动中的不同贡献以及活动的效果,经综合考评后认定。
4、学生应积极参加校内各级团学组织,为营造优良的校风学风贡献力量;学生个人参加校外民间组织,须事前征得学校有关方面同意,方可申请录入其素质拓展证书,获取相应学分。 5、学生在同一时期参加多个团学组织、担任多种学生干部职务,应按最高职务与最佳考核成绩记分,不能重复累加记分。
6、学生参加社团活动获得学分的具体分值和项目,可参照下表进行。 项 目 获奖等级或内容 一等奖(金奖) 分 值 5 学分 4 学分 3 学分 2 学分 1 学分 4 学分 3 学分 2 学分 1 学分 0.5学分 2 学分 1.5 学分 1 学分 0.5学分 0.2学分 1 学分 0.7 学分 0.5学分 0.3学分 0.1学分 国家级二等奖(银奖) 三等奖(铜奖) 优秀奖(鼓励奖) 社团活动(指校级、院级协会、俱乐部等组织的活动)参加 一等奖(金奖) 省 市级二等奖(银奖) 三等奖(铜奖) 优秀奖(鼓励奖) 参加 一等奖(金奖) 二等奖(银奖) 校级三等奖(铜奖) 优秀奖(鼓励奖) 参加 一等奖(金奖) 二等奖(银奖) 院级三等奖(铜奖) 优秀奖(鼓励奖) 参加
如所获奖项是由团队一起获得,则按50%的比例计分。参加的学生名单需要由活动主办单位认真审核,报学校素质拓展认证中心盖章以后方可生效,对于滥竽充数的选手绝不能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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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学生参加社会工作获得学分的具体分值和项目,可参照下表进行。 项 目 活动与工作经历 校学生会、学社联主席,聘前应有院以上主要学生干部工作经历 学年考核 合 格 分 值 2 学分 校学生会、学社联除主席外的主席团成员,其它校级学生组织第一负责人,团总支副书记、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各学院合 格 学社联主席、青年志愿者队长 校学生会、学社联部长(主任),其它校级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各学院学生会、各学院学社联主席团成员(主席、副合 格 书记不在内、青年志愿者服务队队委会成员、党小组组长、公寓党支部副书记 其他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门部长、各学院学生会部长、各学院学社联部长 各学院学生会副部长,各学院学社联副、助理辅导员、校级协会第一负责人 合 格 合 格 1.5 学分 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1 学分 0.7学分 0.5学分 注: 1、担任各级学生组织干部必须满一年才能按上表计分,不包括考察期; 2、校级学生自治组织第一负责人按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计分,整体按各学院学生会计分; 3、各级团学组织干部及成员,考核不合格者不记分; 4、协会会员只计算一个协会,就高不就低。
第十三条 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学分评分细则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方面必须获得1个以上学分。在此前提下,学校鼓励学生多修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学分。
2、学生参加多项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活动,所得奖励学分可以累加;但同一作品或成果参加多项比赛获奖的,按所获最高奖项相应学分计算,不得累加记分。
3、学生发表学术论文以正式出版刊物为准,进行科技发明以国家有关资质单位的认定证明为准,学术论文或科技成果为合作项目的,原则上计分自第二完成人依次递减20%,取整数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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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生会、学社联、各学院学生会、班长、团支书等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及其他学生工作积极分子、各学院协会主要负责合 格 人 优 秀 校级协会会员 合 格 优 秀 合 格 0.3学分 0.5学分 0.3学分 0.3学分 0.2学分 各学院协会会员 4、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活动,学生个人参加校外相关活动,须事前征得学校有关方面同意,方可申请录入其素质拓展证书,获取相应学分。
5、学生利用假期参加由学校重点组织的社会调查和“三下乡”等志愿服务团队,可申请获取1 学分/次;参加由各学院重点组织的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团队,可申请获取0.5学分。 6、学生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形成了完整的社会实践报告,由各学院审核,可加0.2-0.5学分。
7、学生获取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奖励学分的具体分值和项目,可参照下表进行。 项 目 国 家 级 获奖等级或内容 第一完成人 第一完成人 第一完成人 第一完成人 第一作者 第一作者 第一作者 第一作者 第一作者 第一作者 分 值 5 学分 4 学分 3学分 2 学分 5 学分 4 学分 3 学分 2 学分 1学分 0.5学分 分 值 6 学分 5 学分 4 学分 3 学分 5 学分 4 学分 3 学分 2 学分 3 学分 2 学分 1 学分 0.5学分 2 学分 1 学分 0.5学分 课题专著省 部 级 地 市 级 校级(校内) 权威学刊(SCI) 核心学术刊物 项 目 第十四条 职业资格与技能培训学分评分细则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根据所学专业和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参加学校、社会组织的各级各类职业资格与技能培训,增强自身的就业、创业能力。
2、学校在职业资格与技能培训方面对学生不作硬性的学分要求,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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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重要学术刊物 一般学术刊物 学校内部学术刊物 院级内部学术刊物 获奖等级或内容 一等奖(以上) 国 家 级 第一完成人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优 秀 奖 一等奖(以上) 省 级 第一完成人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优 秀 奖 一等奖(以上) 校 级 第一完成人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优 秀 奖 一等奖(以上) 院 级 第一完成人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竞赛 励1-2个素质拓展学分,记分可参照下表进行。 项目 职业资格技能培训 获奖等级或内容 获得国家级职业资格证书 获得省级职业资格证书 获得地市级职业资格证书 获得校级职业资格证书 分值 2学分 1学分 0.8学分 0.5学分 注:学校规定本专业必须取得的等级资格证书(如英语、计算机等)除外,获得规定等级以上证书,可申请获得1—2个素质拓展奖励学分。
第三章 评奖评优
第十五条 学生所取得的素质拓展学分计入学生学籍管理档案,超出规定所修素质拓展8学分,作为学生评奖评优的依据。评奖评优学生在学生素质拓展学分排名的前20%的学生中产生,优秀学生干部在学生素质拓展学分排名的前30%的学生中产生,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在校级评奖评优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第十六条 在评奖评优中,按照学期学生素质拓展学分总分在班级排序确定获奖人选范围。具体操作办法见《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前,学生素质拓展学分高的毕业生在就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时,各学院应组织学生认真学习《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实施细则》,指导帮助学生遵照“实施细则”,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对审核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的学生,各学院学生素质拓展中心应及时取消其学分申请,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全校各有关单位应认真组织开展大学生素质拓展活动,对不负责任的组织单位和审核部门,学校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相关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从2007级三年制学生起全面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在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对以上有关条款的增改,必须经认证中心审查通过后方可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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