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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案例分析题1(word文档良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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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90%×(1一1500)=7.65(万元)

甲车的第三者责任险应赔偿金额=(乙车车损+乙车的货物损失) ×甲车责任比例×(1一免赔率)

=(10万元+4万元) ×90%×(1一15%)=10. 71(万元)

A保险公司应承当赔偿金额=7.65(万元)+10.71(万元)=18. 36(万元) (2) B保险公司应承当的保险责任范围:乙车的第三者责任险

乙车的第三者责任险应赔偿金额=(甲车车损+甲车的货物损失十甲车的医疗费) ×乙车责任比例×(1一免赔率)=(10万元+5万元+6万元) × 10%× (1-5%)=1. 995(万元)

46. 彭某2006年11月23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 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60 万元,2007年2月17日的除夕夜,彭某家园意外发生火灾,大灾发生时,经勘察估算,彭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80万元。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

(1)财产损失40 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家庭财产损失70 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因为家庭财产保险适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 所以在本案例中:

(1)当家庭财产损失40万元时,由于损失低于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按损失金额赔偿40万元。 (2)当家庭财产损失70万元时,由于损失超过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赔偿60万元。

1.陈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朱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陈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朱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20万元。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陈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2)朱某的2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1)陈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陈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2)对朱某的2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陈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于补偿原则。

2.臣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 12月31日。若: (1)2008年3月16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2008年5月12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2008年8月23日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5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60×100/200=3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案例1:1998年5月,投保人王某向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在受益人的项目内,王某填写的受益人为“法定”。1999年5月,其妻张某因家庭纠纷将王某杀害,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保险公司经审查,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是被其妻故意杀害,是违法犯罪行为,不属于意外伤害。退一步说,即使是意外伤害,也属于免责的范畴。第二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被其妻故意杀害,是违法行为,但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属于意外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因为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本案中,对被保险人来说,完全是一种外来的、突然的、不能预料的客观事件,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和特征,属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同时,《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因此,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需要确定其妻张某是否为受益人。在《保险法》中受益人均是指定的,不存在法定受益人的概念,因此,应认定被保险人把受益人填写为“法定”是无效的,等同于未指定。所以,其妻张某不是受益人,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领。

案例2:某企业于1999年5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6月1日起到第二年5月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5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坠崖身亡。保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因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并不是一回事,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给付责任的时间段。保险事故在此期限内发生,保险人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反之,则不负义务。虽然保险合同成立于1999年5月28日,但保险责任却始于6月1日,所以5月30日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案例3:某居民投保家庭财产险,由于他妻子的过失造成火灾而损坏了财产,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赔偿以后能否向其妻子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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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火灾属于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

但我国《保险法》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能对他妻子行使代位求偿权。

案例4:一栋房屋价值60万元,屋主以此屋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在保险期内因第三者的责任引发火灾并造成房屋全部毁坏。问被保险人是否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和责任方索赔?能否同时获得两笔赔款?

参考答案:因为房屋因火灾而毁坏,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故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赔偿。同时,因为房屋的毁坏又是由于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根据民法规定,被保险人也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但如果能同时获得两笔赔款,就会使被保险人最终获得的赔款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这显然与保险的补偿原则不一致,也违背了保险补偿损失的宗旨。所以不能同时获得两笔赔款。

案例5:李某投保了一份普通终身寿险,受益人指定为他的儿子。采取的是分期缴费的形式,2001年6月13日,李某应缴费而未缴费,7月5日,李某遇车祸不幸身亡,请问李某的儿子还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吗?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能。根据宽限期条款和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因为宽限期为60天。

案例6:1998年11月5日,王某通过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黄某,投保了养老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1999年1月4日,由于缴费时间快超过了条款规定的宽限期,王某第二天又要到外地出差,就将保险费交给了黄某,委托他代缴。不巧的是,黄某的父亲病危,他必须立即回老家,缴费时间耽误了两天,王某的保单刚好过了规定的宽限期,处于失效的状态。黄某想等王某出差回来,向王某解释一下,由自己垫付保费利息,再办理保单复效手续。真是“天有不测风云”,王某出差返回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治疗,王某痊愈出院,但住院期间,王某花费了2万多元医疗费用,遂向保险公司索赔。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1、王某主要依据所投保的什么险种进行索赔。2、如果你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你对该案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先按条款规定,承担对王某的保险赔偿责任;再依据保险代理合同,追究对代理人黄某的赔偿责任。

案例7:某企业在阿富汗投资100万美元,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投资保险,保额为投资额的90%。在保险期间,因美国轰炸阿富汗导致该企业损失80万美元,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提供了财产证明。6个月后,保险公司应赔偿该被保险人多少?

参考答案:80*90%=72万美元

案例8:某企业于2000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最近账面金额投保,保险金额为100万元。2001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 参考答案:因为投保人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属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低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

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案例9:国外某仓库投保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间因被敌机投弹击中燃烧起火,仓库受损。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造成仓库受损的原因是由敌机投弹击中和燃烧起火,前一个原因属于战争行为,是火灾保险的除外责任;后一项是保险责任。根据近因原则,在风险事故连续发生中,敌机投弹击中是造成损失的近因,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0: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案例11:王某拥有10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问: A、当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B、当家庭财产损失80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 参考答案:①因为家庭财产保险采用的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也就是说,不论保险金额与全部财产价值的大小关系如何,只要损失金额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就按实际损失赔偿。因此,当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损失金额小于6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赔偿10万元;②当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的赔款就是保险金额。因此,当家庭财产损失80万元时,损失金额大于6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只赔偿60万元

案例12:某保险公司的一份船舶险成数分保合同,每艘船的最高限额为800万元,分出公司自留20%,分出80%,对于分入公司甲承担40%,乙承担60%,A、B两艘船的保额分别为200万、1000万,赔款分别为4万、8万,请进行分析? 参考答案:对于A船,分出公司4*20%=0.8万;甲公司:4*80%*40%=1.28万;乙公司:4*80%*60%=1.92万对于B船, 成数分保合同:分出公司800/1000 * 8 * 20%=1.28万;甲公司:800/1000 * 8 * 80% * 40%=2.048万;乙公司:800/1000 * 8 * 80% * 60%=3.072万还有的200万则应办理临时分保合同.

案例13: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以投保人的身份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

参考答案:保险公司不予承保。因为游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东方明珠电视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第1例 某外贸公司以承兑交单90天(D/A90天)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发票总额100万美元,保险费率为1.56%。那么,该公司应交纳的保险费为多少万美元?

答:保险费=100*90/360*1.56%=0.39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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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例 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答: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第3例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第4例 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在前三次保险事故发生并获得赔偿后,投保人补充到了40万元的保额。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

答: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5例 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此案该如何赔偿呢?

答: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

第6例 赵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险合同,2001年1月5日赵某应缴费而未缴费,问:赵某的合同在2002年1月还有效吗?如果已无效,还能恢复合同吗?

答: 已无效,因为已经过了宽限期。还能恢复,须填写复效申请书,提供可保证明书,付清欠缴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7例 李某投保了一份普通终身寿险,受益人指定为他的儿子。采取的是分期缴费的形式,2001年6月13日,李某应缴费而未缴费,7月5日,李某遇车祸不幸身亡,请问李某的儿子还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吗?理由是什么?

答: 能。根据宽限期条款和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因为宽限期为60天。

第8例 某汽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责任限额为15万元,在保险期间先后发生两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别为9万元、23万元。保险人按保单约定第一次赔偿9万元后,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多少,此险种是否还有效?

答: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15万元,在保险期间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第9例 某个体户经批准合资经营了一个小煤矿,该矿与工人签定了雇佣合同,其中规定,如果工人在采矿中发生意外事故致死时,由矿方给付丧葬费、抚恤金1万元。考虑到工人意外伤害风险的客观存在,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矿方。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瓦斯爆炸而致5名工人窒息死亡,其家属纷纷向矿方和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的险种属于什么险种?

(2)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于哪两个当事人之间?

(3)受害人家属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是否有效?

第7页 共20页

(4)受害人家属是否能向向保险人索赔?

(5)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多少?

答:(1)本案的险种属于雇主责任保险

(2)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于雇主与保险人之间

(3)受害人家属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完全有效

(4)完全不可以

(5)因为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所以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1万元。

第10例 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答: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在本案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将扣留的1万元退还给张妻。 第11例 用户张某在2000年8月购买了一台N公司价值2 500元的电热水器。该用户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不到两个月,一次因热水器漏电造成戴某在洗澡中意外身亡,热水器损失2000元,事后修理热水器花去500元。N公司曾向H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止。此外,张某所在单位曾集体向Z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止,每人保险金额为100 000元。分析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的损失属于上述哪个保险险种的保险责任?

(2)对于修理热水器的损失,张某的家人可以索赔的对象有哪些?

(3)H保险公司负责张某的损失赔偿,保险人应赔偿多少?

(4)承保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

(5)如该热水器厂家,在向H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质量保险的同时又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经裁定,人身死亡给付150 000元,则保险人H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

(6)张某的受益人总共可向H和Z保险公司索赔多少元?

答: (1)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

(2)H保险公司 、 Z人寿保险公司 、 生产热水器的厂家。

(3)因为电热水器价值2 500元,所以应赔偿2 500元。

(4)张某所在单位曾集体向Z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止,每人保险金额为100 000元。所以应赔偿100 000元 。

(5)因为事后修理热水器花去500元,所以共赔付150 500元。

(6)张某的受益人总共可向H和Z保险公司索赔 100000+15500=250 500元。

第12例 2000年3月,刘某向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3万元,保险期间为五年。同年7月,因连降暴雨,刘某住房进水约1米深,财产损失1万元,保险公司勘查定损后,根据合同约定赔偿了刘某1万元的保险金。2001年3月,刘某又续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后来,保险公司在例行的夏季防洪检查中发现,刘某住房进水的直接原因是其住房地势太低,于是及时向刘某发出了在住房周围构筑防洪墙的通知,但刘某对此并没有理会。2001年夏天,在连降了几天暴雨后,刘某的住房又进水1米多深,财产损失达1.2万元。刘某又象上次一样,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勘查现场后,作出了拒赔的决定。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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