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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部劳动保险费开支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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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部劳动保险费开支的若干规定

公司本部劳动保险费开支项目主要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失业保险费、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费、职工遗属补助费、丧葬补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9] 7号)、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编印“老干部工作文件选编”和上海劳动保障编缉部发行“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 以及 有限公司转发(上海电建劳[2002]15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对其管理要求和费用开支作如下规定: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归口劳动工资部管理,年初由劳动工资部编制年度费用预算申请报财务部门,并负责实施。单位缴费基数是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单位缴费比例为20%和3.5%,其中3.5%用于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企业自负部分(按劳动部[1998]22号文的有关精神,列入企业管理费开支)。每月由劳动工资部编制“上海市行业统筹单位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结算表”交财务部门审核、提取和填制用款单办理付款。

2.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口劳动工资部管理,年初由劳动工资部编制年度费用预算申请报财务部门,并负责实施。单位缴费基数是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单位缴费比例为12%,其中1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每月由劳动工资部编制“上海

市行业统筹单位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结算表”交财务部门审核、提取(按沪财社[2000]44号文有关精神,内资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有关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以列入“管理费用”)和填制用款单办理付款。

3. 职工失业保险费,归口劳动工资部管理,年初由劳动工资部编制年度费用预算申请报财务部门,并负责实施。单位缴费基数是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单位缴费比例为2%,每月由劳动工资部编制“上海市行业统筹单位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结算表”交财务部门审核、提取和填制用款单办理付款。

4. 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归口劳动工资部管理,年初由劳动工资部编制年度费用预算申请报财务部门,并负责实施。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259元/月(男60岁、女55岁),精简职工死亡后配偶无固定收入、无正常生活来源的困难补助费标准103元/月,精简职工医药费(不包括医疗费)按实由劳动工资部按季编制发放清单,交财务部门审核、填制用款单办理付款,应有社保统筹基金负担的部分(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和配偶困难补助费)要及时催收。 5. 职工遗属补助费,归口机关工会管理,年初由机关工会编制年度费用预算申请报财务部门,并会同组织干部部和劳动工资部实施。职工遗属补助费标准:离休干部配偶650元/月(沪委老[2002]65号文)、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290元/月(沪劳保福《2002》44号)、因病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162元/月(孤身一人增加

10%),由机关工会、劳动工资部按月编制发放清单,交财务部门审核、填制用款单办理付款,应有社保统筹基金负担的部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要及时催收。

6. 丧葬补助费,归口机关工会管理,并负责实施。丧葬补助费标准见上海劳动保障编缉部发行“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第48页,由机关工会会同劳动工资部编制发放清单,交财务部门审核、填制用款单办理付款,应有社保统筹基金负担的部分(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所发生的丧葬补助费)要及时催收。

7. 离退休人员费用,分别归口机关工会、组织干部部管理,年初由机关工会、组织干部部编制年度费用预算申请报财务部门,并会同劳动工资部实施。企业自行制订的部分离退休人员费用不能税前列支的,应按税法规定据实调整。

(1). 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按“沪委老(1992)字第49号和(2002)字第68号文”的有关规定,组织干部部负责编制离休干部名册,交财务部门按处级、局级分别每人每年500元和750元的标准提取公用经费,另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提取特需经费,由组织干部部组织实施,并在规定开支范围内(离休干部疗养费、探望费、学费等、)控制使用,在定额范围内凭有关发票填制用款单经财务部门核实后方可办理报销。

(2). 退休干部特需经费, 经公司老委会同意,组织干部部负责编制退休干部名册,交财务部门按处级、局级分别每人每年400元和600

元的标准提取特需经费,由组织干部部组织实施,并在规定开支范围内(退休干部活动费、探望费、学费等、)控制使用,在定额范围内凭有关发票填制用款单经财务部门核实后方可办理报销。

(3). 离休干部社区高龄养老专项工作经费, 按“沪委老(2001)字

第48号文”的有关规定,其标准为: 200元/人.年划转各区老干部局,主要用于社区为离休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关心照顾等服务和管理工作。由组织干部部负责编制离休干部名册,交财务部门审核、填制用款单办理付款。

(4). 离休干部交通费,按“沪委老(1996)字第077号文”的有关规定,凡享受护理费的离休干部,可以实行用车150公里/月定额包干,由组织干部部负责控制,在定额范围内凭车票填制用款单经财务部门核实后方可办理报销。

(5). 离退休人员节日补助费,经公司老委会同意,对机关离退休人员实行五一节、国庆节、春节等三大节日补助,其标准为:离休人员500元/人,退休人员300元/人。由机关工会会同劳动工资部编制发放清单,交财务部门审核、填制用款单办理付款。

(6). 离休干部(企业)生活补贴费, 经公司老委会同意,对机关离休干部实行120元/月.人(从2004年1月起调整为220元/月.人)、春节和重阳节各600元/人(企业)生活补贴费(从2004年1月起停止发放)。由组织干部部会同劳动工资部编制发放清单,交财务部门审核、填制用款单办理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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