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体浓度符合AQ3022-2008的规定。
㈢ 通风: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2、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㈣ 定时监测
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可进入设备。
2、采样点要有代表性。
3、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4、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㈤ 照明和防护措施
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臵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
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3、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临时用电线路装臵,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㈥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2、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设备外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㈦ 监护
1、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3、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4、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登高作业安全规定
一、登高作业基本定义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凡在具有正常的楼梯、平台和安全防护拦杆的场所进行正常的岗位巡检以及生产操作的情况,不属于登高作业。
二、登高作业的分级及分类
㈠ 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㈡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㈢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㈣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㈤ 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特殊高处作业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5、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三、高处安全作业证申办程序
“高处安全作业证”一般由生产检修车间工段长提出,经车间领导审核批准,报安环部备案后方可进行作业;三级以下(不包括三级)登高作业必须报安环部审核,经生产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登高作业,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四、高处安全作业有关规定
㈠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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