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政所工作制度
一、财政所工作人员一律遵守法定作息时间,上下班实行签到、签退制度(有效签到以不超过规定上班时间后10分钟和下班时间前10分钟为界),凡未签到、签退的,视同旷工。
二、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所长批准;两天以内,向县局人秘股申请,由分管负责人批准;凡请假两天以上的,一律由局长审批(三天以上的病假需要有定点医院证明)。
三、因公到县外出差,一天以内,一般工作人员由所长批准,所长由县局分管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
四、实行考勤制度。财政所应确定一名人员负责考勤工作,考勤结果应制订统一表格,按月予以公布。
五、除县局以文件、明电等形式通知的学习考察外,各种研讨性质的邀请函件不能作为考察的依据。否则,费用自理,外出期间作旷工处理。
六、财政所工作人员必须正确使用电脑,上班时间不得从事玩游戏、看电影、聊天、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上网活动,凡被省市县暗访组查到的,除执行上级有关处理决定外,在系统内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本人年度各项评先评优资格。同时,追究财政所长的责任。
七、财政所工作应做到年初有计划、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年初计划、半年小结、年终总结分别于1月25日、6月25日、12月25日前报送县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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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政所学习制度
一、学习内容。政治学习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课教育等;业务学习包括财政、会计、金融、经济、财经法规制度等。
二、学习方法。采取读原著、原文,专题讲座,收看电视、录像等多种方法组织学习,坚持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相结合,力求形式灵活多样。坚持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的原则,努力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坚持财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以致用,不断创新财政工作新思路、新方法。
三、学习层次。财政所实行集中学习与党支部学习两种层次,集中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党支部要制定“三会一课”学习计划,不定期开展学习。
四、学习要求。实行学习考勤制度,财政所全体人员应按时参加学习,因故缺席须事前请假。
五、学历教育补助。各类学历、职称教育,应事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入学(一般限于财政经济、会计、计算机类),在取得毕业证书后,报名费、书本费给予报销一半(每个层次学历考试只能报销一次);职称教育, 报名费、书本费给予全部报销(每个层次职称考试只能报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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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政所政务公开制度
一、财政所政务公开应遵循依法公开的原则,依照《预算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执行;遵循真实公正的原则,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开,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不回避矛盾,不推卸责任,实事求是,取信于民;遵循注重实效的原则,要从实际出发,突出基层财政业务特点,简洁明了,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遵循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并采取行之有效的形式,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便于人民群众对基层财政工作的监督。
二、财政所应在财政服务大厅醒目处悬挂工作职责示意图和办事流程图。县局统一为财政所人员制发标明工作人员姓名、职务的身份牌和席卡,工作人员上岗时,应将身份牌放置办公桌显眼处。
三、财政所应结合自身的环境特点和工作实际,本着实用、方便、节俭的原则,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群众喜闻乐见的乡镇财政政务公开形式,如会议、广播、简报、明白卡、宣传栏、便民手册、电子触摸屏等。要做到挂牌办公、办事程序上墙、办事依据上墙、办事结果上墙。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年度预算与执行、财务收支等要在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定期公开。其他群众关心的重要事项,要随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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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财政所首问责任制
一、财政所第一位接受来人、来访、来电、来信的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按岗位职责、业务分工或领导交办的具体经办人员为该事项的承办人。第一个接受询问(包括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必须给予说明、指导或引导,不得回避或拒绝询问。
二、来人、来访、来电、来信反映的内容,属于财政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因公外出的,由具体经办人员负责。
三、首问责任人负责将该事项转到承办人手中。承办人因公不在岗位的,由首问责任人代为接收,负责转办;承办人不明确的,由首问责任人接收后报相关领导审定。
四、承办人负责将申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答复给服务对象,并做好办理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能办的事,立即办理;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手续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解释说明清楚,尽量不让服务对象跑(问)第三趟(次)。凡做出否定处理、不予受理的,应及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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