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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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①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③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④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3①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②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③发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④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4 分类依据 制定法律主体的差别 两种分类及其概念 国内法,是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 私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 法的创新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 一般认为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法为公法 成文法,亦称制定法,专指国家法定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具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习惯法、判例法) 法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 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程序法,一般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国际法,是作为国际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并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保护个人利益的为私法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根本法,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核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 5解决效力冲突的原则:
一、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只能适用于同一位阶的法律) 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必须是同一主体制定的法) 6
一、法律概念的含义
含义: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来源:日常生活中的概念;法律人的创设
功能:表达;认识;(使人们认识和理解法律)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 订金与定金;法人;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严重后果”
概念本身并不能将一定的事实状态和法律后果联系起来,但是,它却是适用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前提。只有当我们把某人、某事、某行为归入某一概念所指称的范围时,才谈得上法律的适用问题。 二、法律概念的分类
① 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
② 描述性概念(如租赁)和规范性概念(如故意、过失)(按概念的功能不同) ③ 确定性概念(如定金)和不确定性概念(如正当行为、公序良俗) ④ 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按法律涵盖面大小)
一般法律概念适用于整个法领域,(如权利、义务)部门法律概念(如犯罪、刑罚)仅适用于某一法律领
普通法,除宪法之外的成文法的总称,其内容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不能与之相抵触,否则将失去法律效力。 域。
7法律规则的分类:
① 授权性规则、(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直接要
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权义复合型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有没有不作为的权义复合型规则?
② 规范性规则(指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可直接适用的规则。)和标准性规则(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
容或全部内容(事实状态、权利、义务、后果等)具有一定的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适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
③ 调整性规则(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和构成性规则(组织人们按
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
④ 强行性规则(指要求行为主体 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和指导性规则(行为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
按照规则指定的行为办事)
8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应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9
概念: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特征:
(1) 全部现行(只包括现行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2)法律部门(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
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3)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客观法则(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和主观属性(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的统一。
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之异同
(1) 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2)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3)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4)法律体系与法系 (1) 法制体系是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
监督体系等)法律体系强调呈静态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法制体系则是静态的法律规范之外还有呈动态的法制运转体制,法制体系包含法律体系。
(2) 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属于社会科学范畴。二者的本质区别:一个属思想范
畴,一个属规范体系。此外,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一般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表现形式,在该国主权范围内发生效力;法学体系具有跨国性,不同国家法学体系可能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
联系: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法律体系反过来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依据
(3) 不同点:①立法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的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
②立法体系是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而法律体系则是将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和所依据的不同调整方法作为划分该体系的组成要素——法律部门的标准。③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而法律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EG:立法体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法的不同的外部形式的组合;法律体系: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
联系:①二者都是指现行法律规范的不同组合②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型的法的形式时,它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上是一致的。EG:刑法典会成为调整刑事法律关系的刑法法律部门的主要载体。
(4)法系是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和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更强调法的传统)法律体系是一国内部的由现行法律规范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 10权利与义务的本质: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意志的体现,是该阶级或集团及其所代表的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特征:①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的。 ②权利和义务都有明显的界限
③ 权利和义务归根到底都是工具,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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