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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作者:韩飞雪 孙永芹 张东洁 来源:《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13期
[摘要]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但我国著作权法却未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法,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特别是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日益凸显,本文拟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进行探讨。 [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现状 保护
一、国际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制度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
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突尼斯样板版权法》。1982 年,又正式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例》。值得注意的是,1989年生效的英国著作权法按《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标准与范围,在第169条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了保护。 二、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及其界定
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未出台。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目前尚无一个统一的概念。我国民间文艺协会认为民间文学的特点是“集体创作,集体修改,口头流传,变异性大”。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够科学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有许多精彩的方面,如果仅以传播方法的不同去判别是否为民间文学艺术,必将对某些仅限于特别流传方式的民间文学艺术产生不公平待遇。由此可以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1.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2年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示范法条》第2条规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包括:口头表达形式;音乐表达形式;活动表达形式;有形的表达形式;乐器;建筑艺术形式。在我国,宗教信仰、科学观点等一般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将这些内容从上面《示范法条》中去掉,余下的就可以作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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