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全系统从业人员责任心,严肃法纪,有效防范、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中保协发[2009]211号)、《安诚财产保险公司员工奖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以下内容:
(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公司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连带间接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指对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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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责任人员,即决策、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司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法违规人员。
(二)间接责任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间接性作用的公司相关人员。主要指:
1.公司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指对案件防控治理承担首要责任的人员。包括总公司总经理,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区、县支公司的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经理。
2.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指公司内部各层级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划分为:
(1)分管责任人:指在工作分工中,对发生案件风险的岗位、环节、领域或业务直接分工管理的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区、县支公司副经理、经理助理。
(2)相关责任人:指在工作中,负责与直接发生案件岗位环节、领域或业务相关联、相制约工作,对造成案件风险或不良后果负连带管理责任的总公司、分公司部门负责人。
(三)连带间接责任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知情不报,未能有效防范案件发生,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为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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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公司从业人员,是指公司各层级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普通员工及所辖的营销员。
第五条 案件责任追究遵循“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基础上予以追究。
案件责任追究遵循“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必要时上级公司可以越级进行案件责任追究,或要求下级公司追究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案件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六条 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
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经济处罚包括:扣减薪酬等。
上述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七条 对导致案件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在核清违法违规事实后,属公司员工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开除;属非公司员工的,如营销员等,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代理合同追究其责任。
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不应低于对同一案件的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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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责任追究标准。
第三章 案件责任追究处罚标准及内容
第八条 根据案件性质和引发不良后果程度,区、县支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条规定处罚:
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50万元以下; 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
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案件; 4.一年内发生两起直接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案件; 5.与社会上犯罪分子、团伙或与客户、修理厂等勾结,故意隐瞒承保条件、虚增、虚假理赔案件,骗取保险资金累计5万元以上;
6.公司从业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公司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
7.受到保险、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8.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9.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限制业务范围;
10、一年内所辖远程出单点有2家因违法违规被监管机关责令停业;
11.擅自印制、伪造、变更、隐匿保险单证,违规制作宣传材料,私自更改客户投保和保全信息,销售假保单;
12.挪用侵占保费、滞留保费私设账户、小金库及公款私存; 13.伪造、销毁账务、档案,指使违规操作; 14.参与伪造相关资料,协助他人进行洗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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