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伪造公司和客户的公章、印件; 16.盗取或恶意毁坏公司重要数据设备; 17.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对公司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即区、县支公司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经理给予降级(职)、扣发两个月绩效薪酬的处分。
对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即分管副经理、经理助理给予撤职、扣发两个月绩效薪酬的处分。
对部门负责人给予留用察看、扣发一个月绩效薪酬的处分。 对连带间接责任人给予调离本岗位、扣发一个月绩效薪酬的处分。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第九条 根据案件性质和引发不良后果程度,中心支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条规定处罚:
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下; 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
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案件; 4.一年内发生两起直接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案件; 5.虽未出现以上1-4种,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
6.受到保险、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7.一年内所辖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经司法机关或公司纪检、审计稽核部门累计查处5起假赔案,被骗取保险资金累计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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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8.一年内所辖支公司、营销服务部有2家单位高级管理人员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
9.一年内所辖支公司、营销服务部有2家单位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限制业务范围;
10.一年内所辖支公司、营销服务部有1家单位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11、一年内所辖远程出单点有3家因违法违规被监管机关责令停业;
12.擅自印制、伪造、变造、隐匿保险单证,违规制作宣传材料,私自更改客户投保和保全信息,销售假保单;
13.挪用、侵占保费、滞留保费私设账户、小金库及公款私存; 14.伪造、销毁账务、档案,指使违规操作; 15.盗取或恶意毁坏公司重要数据设备。
对公司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给予降级(职)处分、扣发两个月绩效薪酬的处分。
对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即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给予留用察看、扣发两个月绩效薪酬的处分。
对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扣发一个月绩效薪酬的处分。 对连带间接责任人给予调离本岗位、扣发一个月绩效薪酬的处分。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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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根据案件性质和引发不良后果程度,对省级分公司分情形作出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如下处罚:
1.省级分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200万元以下; 2.省级分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省级分公司本部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案件;
4.省级分公司本部一年内发生两起直接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案件;
5.受到保险、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6.一年内辖内有3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
7.一年内辖内有2家支公司被限制业务范围,1家中心支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8.与社会上犯罪分子、团伙或与客户勾结,故意隐瞒承保条件、虚假理赔、骗取保险资金累计10万元以上;
9.一年内所辖分支机构经司法机关或公司纪检、审计稽核部门累计查出10起假赔案,被骗取保险资金累计达20万元以上;
10.在法定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滞留保费私设账户、小金库及公款私存;
11.盗取或恶意毁坏机构重要数据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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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伪造、销毁账务、档案,指使违规操作;
13.违反业务操作流程,以造假、欺骗手段通过总公司核保,违规承保,给公司造成100万元以上赔付;
14.不认真执行有关安全防范措施,造成资金、现金及其财物被抢、被盗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15.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及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突发事件,未进行及时处理,引发公司公共关系危机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案件;
16.违反决策程序,重大事项不在班子成员间协商、沟通、通报,论证讨论不充分,自作主张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失误。
对公司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即省级分公司总经理给予记大过、扣发两个月绩效薪酬的处分。
对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即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给予降级(职)、扣发两个月绩效薪酬的处分。
对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扣发一个月绩效薪酬的处分。 对连带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扣发一个月绩效薪酬的处分。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扣发两个月绩效薪酬的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如下处罚: 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 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直接损失100万元以上;
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2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案件; 4.一年内发生两起直接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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