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省外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的造价员,进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分下列两种情
况办理:
(一)凡在省外的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企业入川的造价员,入川企业按 《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规定备案后,由入川企业分支机构将造价员名册报省造
价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方可执业。
(二)凡转入我省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企业)执业的造价员, 应持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证明到省造价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换取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原资
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收回。
第二十六条 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变更申请表》(跨省、行业)一式 3 份;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持变更申请表、造价员 资格证书、执业专用章和工商管理机构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核准文件,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手续,并持造价员资格证书到省造价协会在“变更记录栏”中变更注册单位和换取执业专用章。原执业专用
章收回。
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按第十四条规定,增项专业考试合格者,应提出申请按相关程序办理资格证书增
项专业注册手续,领取执业专用章,并应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申请表》一式 2 份;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造价员由其它单位(企业)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书面资料,除按本细则规定
内容外,还需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第三十条 造价员学历、技术职称或单位地址发生变更,应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持变更申请
表和相关原件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造价员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应及时在网上管理系统自行更新。
第三十一条 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的造价员原资格证书设有专业等级的,按同等级、同专业(或
相近专业)换发资格证,未设等级的,按下列条件认定专业等级:
(一)取得造价员资格不满 2 年的,换发本省无“审核”权证书;
(二)取得造价员资格 2 年以上,同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换发本省有“审核”权证书。
原所持省外(或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与本细则规定专业不符者,应参加由我省组织的专业应用知识
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在我省进行相应专业的工程造价工作。
第四章 执 业
第三十二条 造价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作单位,在下列工程造价业务范围内执业: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或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
制和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六)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具有“审核”权的造价员可从事上述全部工作,无“审核”权的造价员,不能从事有关“审核”、“鉴定”工 作。除施工单位注册的造价员外,其他单位注册的造价员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均应有注册造价工程师
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第三十三条 造价员必须持证执业,承担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和执业
资格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本人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应加盖资质专用章。造价员应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三十五条 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造价员名称;
(二)依法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五)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 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七条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和
专业教育等。
第三十八条 省造价协会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及组织培训工作。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省造价协
会的统一布署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编制继续教育教材,并指导、督查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九条 造价员的继续教育按省、市(州)分级管理原则,采用集中面授的方式,每年进行一次,
造价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学时。
第四十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情况由省造价协会或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
格证书》验证栏中记录。
第六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对是否有“审核”权进行标识。
有“审核”权的造价员,其证书和专用章上加注“审”字样;
第四十二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省造价协会负责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制作及颁发。
第四十三条 造价员实行网络登记管理制度,建立造价员信息和评价体系。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
要完善造价员登记信息库,对造价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资格证书或执业专 用章遗失,本人应在市级以上相关媒体登遗失启事,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填写《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 造价员”资格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带遗失启事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后,到省造价协会
补办。
第四十五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实行验证制度,造价员从注册之日起,每 2 年验证一次。验证由省造价 协会统一组织,各级市(州)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验证工作。省属的造价员由省造价
协会直接验证。
第四十六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执业行为、
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四十七条 造价员按照验证规定时间,首先通过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后,并向省造价协会或所在市 (州)造价管理部门提交 1 份验证资料。由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审验的,将验证结果送省造价协会核
准。省造价协会将造价员验证合格者,通过网上管理系统公布。验证提供下列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
(三)2 年内完成的两项工程造价业绩资料或证明;
(四)2 年内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四十八条 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资格证三种。合格者由省造价协会在资格证书“验证记
录栏”栏内盖“XX 年度验证合格”印和公章。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改正:
(一)2 年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2 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 30 学时的;
(三)到期无故不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限期整改名单在四川造价信息网予以公告,限期整改的期限为 3 个月。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未通过验证,应注销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
(一)验证不合格且在限期整改内未达到要求的;
(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三)涂改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执业专用章的;
(四)2 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龄超过 70 周岁的;
(六)其他导致验证失效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被注销资格证书者,如需重新申请从业上岗,须按本细则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七章 造价员自律
第五十二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
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五十三条 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质量。
第五十四条 造价员应遵守《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作弊的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或私自涂改资格证书;
(二)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或转借专用章;
(四)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计价规定和诚信原则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五)泄露执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超越资格等级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建立造价员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造价员在执业活动中的优良或不良行为,经 省造价协会或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取证查实后,将基本事实、处理结果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社会公众
可以通过四川造价信息网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五十六条 造价员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优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
(一)在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获得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在工程造价控制与确定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管理机构书面表彰的;
(三)在工程造价相关课题研究中取得获奖成果的;
第五十七条 造价员本人执业行为的过错给单位或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价员发生本细则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由省造价协会注销
造价员资格证。
第五十八条 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实经过省造价协会或市(州)造价管理部门 2 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确定的证据;
(二)记入档案前应告知本人;
(三)记入档案需经省造价协会批准;
(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低于 3 个月,不超过 12 个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造价员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按建设部令第 150 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参照执
行。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执行,原《四川省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川建委价发
(2000)0441 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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