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获得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在工程造价控制与确定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管理机构书面表彰的;
(三)在工程造价相关课题研究中取得获奖成果的;
第五十七条 造价员本人执业行为的过错给单位或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价员发生本细则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由省造价协会注销
造价员资格证。
第五十八条 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实经过省造价协会或市(州)造价管理部门 2 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确定的证据;
(二)记入档案前应告知本人;
(三)记入档案需经省造价协会批准;
(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低于 3 个月,不超过 12 个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造价员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按建设部令第 150 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参照执
行。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执行,原《四川省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川建委价发
(2000)0441 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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