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的交易设施,必须获得会员资格。
(三)会员制和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的主要区别
在国际上,会员制和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的区别一般表现为三个方面。 1.是否以营利为目标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通常不以营利为目标;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通常以营利为目标,追求交易所利润最大化。
2.适用法律不同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一般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首先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在公司法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
3.决策机构不同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会员制期货交易所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是理事会,公司制期货交易所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是董事会
三、我国境内期货交易所
我国境内现有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四家期货交易所。
(一)我国境内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在我国境内期货交易所中,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是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我国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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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尽管境内期货交易所在组织形式上有公司制和会员制之分,但均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我国境内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管理
境内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
期货交易所对会员实行总数控制。只有成为交易所的会员,才能取得场内交易席位,在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非会员则须通过期货公司代理交易。
(三)我国境内期货交易所概况 1.上海期货交易所(简称上期所)
1998年8月,上海期货交易所由上海金属交易所、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和上海商品交易所合并组建而成,于1999年12月正式营运。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主要品种有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天然橡胶、黄金、白银、燃料油、石油沥青、锡、镍期货等。
2.郑州商品交易所(简称郑商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是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成立于1990年10月12 日。最初开展即期现货交易,之后开展现货远期交易,1993年5月28日正式推出标准化期货合约,实现由现货远期到期货的转变。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主要品种包括棉花、白糖、精对苯二甲酸(PTA)、菜籽油、小麦、早籼稻、甲醇、动力煤、玻璃、油菜籽、菜籽粕、粳稻、晚籼稻、铁合金期货等。
3.大连商品交易所(简称大商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成立于1993年2月28日。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主要品种有玉米、黄大豆、豆粕、豆油、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聚氯乙烯(P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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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丙烯、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胶合板、玉米淀粉期货等
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简称中金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是金融期货品种,目前主要品种是沪深300股指期货、5年期国债期货、10年期国债期货、上证50股指期货和中证500股指期货。
我国衍生品除了可以在上述四家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外,还可以在经国务院及其衍生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场所交易。2015年2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了上证50ETF期权。
第二节 期货结算机构 一、性质与职能
期货结算机构是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和结算风险控制的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担保交易履约、结算交易盈亏和控制市场风险。
(一)担保交易履约 (二)结算交易盈亏 (三)控制市场风险 二、期货结算机构的形式
根据期货结算机构与期货交易所的关系不同,一般可分为两种形式: 第一,结算机构是某一交易所的内部机构,仅为该交易所提供结算服务。 第二,结算机构是独立的结算公司,可为一家或多家期货交易所提供结算服务。 目前,我国采取第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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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货结算制度
国际上,结算机构通常采用分级结算制度,即只有结算机构的会员才能直接得到结算机构提供的结算服务,非结算会员只能由结算会员提供结算服务。这种分级结算制度使期货结算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由结算机构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是交易所会员中资金雄厚、信誉良好的期货公司或金融机构;第二个层次是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或者结算会员与结算会员所代理客户之间的结算;第三个层次是非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所代理客户的结算。
四、我国境内期货结算机构
我国境内四家期货交易所的结算机构均是交易所的内部机构,因此期货交易所既提供交易服务,也提供结算服务。
我国境内期货结算制度分为全员结算制度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两种类型。 (一)全员结算制度
全员结算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均既是交易会员,也是结算会员,没有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之分。在全员结算制度下,期货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组成。期货公司会员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相关业务,可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非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期货公司业务
(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在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下,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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