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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二日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生物制品,对机体来说是一种异物(微生 物及其产物、异性蛋白等),接种后会引起机体一系列的生理病理及免疫 反应,在这些反应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临床症状,称为预防接种反应。预 防接种反应分:(一)一般反应和加重反应:这是由于制品本身的特性引 起的反应,其性质和强度随制品而异。最常见的是发热反应、局部的红肿 反应或种痘后的发痘反应等。加重反应只是一般反应的加重或发生的比例 略多一些,均属正常反应。(二)异常反应:指同一批制品同时接种很多 人,只在极个别人中发生的一类反应。其特点为:1.与制品的种类有一 定联系,但只发生于个别人(与受种者体质有关);2.反应性质、临床 表现与一般反应不同;3.反应程度比较严重,必须及时就医诊治。 偶合和事故虽不属于反应,但在大规模接种工作中偶而也会遇到。本 办法着重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
第二条 在省、市、自治区卫生局领导和组织下建立预防接种反应诊 断小组,由各省、市、自治区卫生防疫站、有关医院和制品的生产单位组 成,对于难以确诊或病情严重的病例进行讨论和鉴定。地、县也可组织类 似小组。
第三条 处理程序
一、接种单位于每次预防接种后应及时了解接种反应和事故的发生, 一旦发现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接种单位应及时作登记逐级上报。如为 一般的异常反应(如晕厥、荨麻疹等)可在基层医疗机构或县级医院就诊 并报告卫生防疫站。
二、各级医疗单位在诊治过程中凡遇与预防接种有关的病例,诊断必 须慎重,必要时可进行病例讨论或会诊。如认为可能是预防接种反应,应 先和当地卫生防疫站联系,共同研究分析反应情况或通过预防接种诊断小 组诊断后,再向家属说明,在未明确之前,不在口头上或病史上向家属说 明是接种反应。
三、凡属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或事故,各级医疗防疫部门必须及时诊 治或立即组织抢救,并上报县、市卫生防疫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以确定 性质后加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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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是严重的异常反应或同时发生多起的异常反应,必须经当地县 、市级以上医疗、防疫部门共同讨论确诊。如难以确诊,病情又在继续发 展,可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报请上一级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医疗、防疫 和生产部门组织会诊或通过预防接种反应诊断小组作出鉴定。
五、如发生严重的接种事故或同时发生多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组 织医疗、防疫、生产等有关单位迅速进行观察治疗和组织调查并将事故详 细经过及使用的制品名称批号迅速逐级上报上一级防疫部门和向当地党政 领导汇报。根据事故性质和不同情节对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责任 ,严肃处理。
六、接种后发生原因不明的死亡病例,应立即报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应进行尸体解剖查明死亡原因,予以处 理。
第四条 经费
一、异常反应:经会诊或鉴定后如确属预防接种引起的异常反应,所 需医药费用除公费、劳保报销外,剩余部分可酌情在当地卫生事业经费内 开支。
二、加重原有疾病或急性发作:原有慢性心肝肾等疾病,如确因接种 后引起症状加重或急性发作者,其医药费用除公费、劳保报销外可在当地 卫生事业经费内作一次性报销至症状缓解时止。
三、接种事故:由于生物制品质量和预防接种使用时的差错或污染所 造成的事故,其医药费用由造成事故的单位负责,如街道(里弄)卫生站 或大队合作医疗室确有困难,经县、市卫生防疫部门核实后可酌情在当地 卫生事业经费内开支。 第五条 偶合其他疾病
如经会诊或预防接种反应鉴定委员会鉴定后,不属于预防接种反应的 偶合病例,由诊治的医疗单位负责向患者及其亲属说明原因进行解释。如 患者或其亲属无理取闹时,其所在单位组织应配合进行说服教育,经再三 劝告不听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可报请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发现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必须做好登 记和统计工作。县、市卫生防疫站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填写预防接种异常反 应和事故调查表,于每种疫苗接种工作结束后上报省、市、自治区卫生防 疫站,省、市、自治区卫生防疫站将严重反应上报卫生部并抄送制造该生 物制品的单位和卫生部生物制品检定所。
【章名】 附件一: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的诊断及处理细则 一、异常反应和事故的调查
二、预防接种反应、事故和偶合其他疾病的诊断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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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反应和加重反应 (二)异常反应 1. 晕厥 2. 无菌性脓疡
3. 变态反应:血清病、过敏性休克、过敏性皮疹、血管神经性水 肿、局部过敏性坏死反应、变态反应性脑脊髓炎 4. 牛痘接种后的异常反应
(三)卡介苗接种后的强烈反应和接种事故 (四)与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有关的病例 (五)加重原有疾病或引起复发 (六)事故
(七)偶合其他疾病。
【章名】 附件二: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的诊断及处理 一、异常反应和事故的调查
对预防接种后发生的异常反应,接种人员在每次接种后均需及时了解 反应情况,并做好处理准备。尤以普遍开展预防接种时更是如此,一旦出 现异常反应或事故应立即调查处理和上报。县(区)卫生防疫站对每例严 重的异常反应和事故均需进行个案调查。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长姓名、住址、单位名称。 2. 接种制品的名称、批号、失效期、生产单位、接种部位、接种 途径、接种日期时间、针次、剂量、接种单位、接种者姓名、制品检定结 果。
3. 既往史:接种前健康状况、有无禁忌症、过敏史、神经、精神 病史、以往预防接种史(包括本制品的以往接种史)及反应。 4. 家族史:有无癫痫、脑病、惊厥、过敏史等。
5. 反应出现时间:局部及全身反应情况,包括主诉和体征。 6. 体检及实验室检查情况。除常规检查外应包括免疫功能测定, 细菌、病毒的分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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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处理经过:门诊治疗单位,初诊日期,住院日期,医院名称、 住院号,治疗经过,转归:痊愈、后遗症、死亡(死亡日期,死亡原因、 病理解剖情况)、就诊单位诊断,与这次预防接种的关系。
8. 制品保存情况,接种的环境、操作情况和器材消毒等情况。 9.同时、同地、同批或同支苗接种人数及反应情况,接种者当天接 种人数及反应情况可结合当时当地未接种同种制品的对象的健康情况;当 地或周围有无传染病流行及接触情况。
10. 调查人员意见:可能发生反应的原因分析、反应类型、调查 者、调查日期。
二、预防接种反应、事故和偶合其它疾病的诊断和处理 (一)一般反应和加重反应:
1. 一般反应:指由生物制品本身特性所引起的反应,系由制品性 质所决定的。例如由死菌疫苗所引起某种程度的毒性反应。活菌、疫苗接 种后造成相应病种的轻度症状,以及由制品特异或非特异抗原成分和它的 附加物(吸附剂、防腐剂、培养基等)刺激所引起的局部和全身反应。 局部反应: 诊断依据:
(1)皮下接种后数小时至24小时内在接种部位发生局部红肿浸润 ,红肿直径在0.5~2.5厘米称弱反应,2.6~5.0厘米称中反 应,5.0厘米以上称强反应。不超过5.0厘米但伴有淋巴腺炎或淋巴 管炎也属强反应。此种反应一般在24~48小时消退,很少持续3~4 天者。使用吸附剂制品可能在2~4周内出现局部硬结反应。
(2)某些减毒活菌、疫苗接种后所表现的特殊形式的局部反应,如 种痘后于5~14天内可出现丘疹-水疱-脓疱或溃疡-结痂等发痘反应 。接种卡介苗后约4~5周出现直径0.5厘米以下的浅表溃疡及腋下淋 巴结肿大,直径在1厘米以下。少数儿童接种麻疹减毒活疫苗后5~7天 可出现散在皮疹反应。 处理原则:
(1)一般不需特殊处理,较重者可用热毛巾热敷。但痘苗、卡介苗 接种后局部反应则严禁热敷。
(2)种痘及卡介苗后局部溃破可涂龙胆紫,预防感染。 全身反应: 诊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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