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增强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类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与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大体标准。 (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
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民营企业和中外合伙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录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经营业务较宽的企业,其农产品经营额须占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企业有必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成长性强,综合实力位居本省同行业前列。
1. 加工型企业:粮、棉、油、猪、鱼等大宗农产品加工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其他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上。重点贫困县、山区县的企业适当放宽要求。
2. 市场型企业:农产品综合性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重点贫困县、山区县的企业适当放宽要求。
(三)企业效益。企业持续两年生产经营正常,不亏损,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四)企业欠债与信用。企业产权清楚,资产结构合理,资产欠债率低于60%。企业遵法经营,不生产销售冒充伪劣产品,不欠税、不欠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按规定提取折旧,银行信用品级A级以上。
(五)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成立利润返还、按股分红等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在3000户以上。企
业在自建基地、定单基地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需货物量的70%以上。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品通过农业“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物和有机食物)认证,质量和科技含量在省内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产销率达93%以上。
(七)带动优势突出、外向型特色明显、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进展能力的企业,适当降低规模要求。
(八)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在市(州)级重点龙头企业中产生。
第六条 企业具有以上大体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一)在吸纳和转移农村劳动力方面表现突出的。 (二)在依托品牌和技术优势,增进本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带动一村一品进展和产业化经营表现突出的。
(三)在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保护市场价钱稳固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四)在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踊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填写《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并依照第五条的内容提供有关材料,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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