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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
6.2.1.1中调根据节能发电调度原则,按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下达的发电组合方案,综合考虑社会用电需求、检修计划、备用要求、燃料供应和网络输送条件等因素,编制月、日发电调度计划。
6.2.1.2中调每日22:00前将次日发电调度计划下达至各中调直调电厂,各电厂必须严格执行。
6.2.1.3中调每日14:00前下达次日各地调的电厂总发电计划,地调据此编制地调电厂的发电计划,并于17:00前下发执行。 6.2.2 计划调整
6.2.2.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中调值班调度员根据系统运行需要调整发电调度计划:
(1)发、供电设备事故或电网事故。 (2)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 (3)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
(4)主干联络线功率值超过规定的稳定限额。 (5)实际负荷偏离预计负荷而调整困难时。 (6)由于水情突然变化,防汛等紧急情况。 (7)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其它紧急情况。
6.2.2.2中调值班调度员修改后的计划曲线是运行考核的依据,电厂应严格执行。
6.3 发电设备检修管理 6.3.1 检修原则
6.3.1.1发电设备的检修,应提前向中调办理检修申请,明确检修内容、开始结束时间以及相关安全措施。
6.3.1.2发电企业编制发电设备的检修计划时,应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停运。 6.3.1.3调度机构编制发电设备的检修计划时,应综合考虑电力需求、网络输送条件、燃料供应等各种因素,科学安排,最大限度降低对电网安全运行和电力供应的影响,一般以各发电企业上报的年度检修计划为基础,如需调整工期,原则上在申请工期的前后3个月内安排。
6.3.1.4发电设备原则上每年度只安排一次C级以上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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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检修分类
6.3.2.1发电设备检修根据检修性质,分为计划检修和非计划检修。
(1)计划检修:指以年度检修计划为基础、并经月度计划批准的发电设备检修工作,以及经调度机构批准的节假日和低谷消缺。年度计划检修根据检修规模和停用时间,分为A、B、C、D四个等级。
(2)非计划检修:除计划检修以外的设备检修。 6.3.3 检修计划
6.3.3.1各发电厂必须在10月1日前向中调上报下一年度的发电设备检修计划。中调在各电厂上报的计划基础上适当调整,于11月20日前正式下达下一年度发电设备检修计划。
6.3.3.2各电厂根据年度检修计划安排,于每月20日前向中调上报次月的发电设备检修计划。中调在各电厂上报的计划基础上适当调整,于月底前正式下达次月的发电设备检修计划。
6.3.3.3月度计划安排的发电设备检修项目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向中调提交检修申请单,中调应在开工前2个工作日进行批复。 6.3.4 检修变更
6.3.4.1原则上各电厂的年度和月度检修计划不得调整,如因特殊情况需作调整时,则年度计划的调整应提前2个月申报中调批准,月度计划的调整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中调批准。
6.3.4.2因故需取消检修计划时,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申请方取消:如因电厂的原因而要求取消发电设备检修计划的,应提前于原定检修日期前1个月书面上报中调,本年内中调不再安排该设备的计划检修。
(2)批准方取消:如受电网运行客观条件所限需调整发电设备的检修计划的,则保留该设备的检修申请,由中调与申请方协商安排新的检修时间。 6.3.4.3计划检修延期
(1)发电设备检修因故不能按期完工时,必须在批准的计划工期未过半以前办理延期申请手续,且仅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原批复工期的四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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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办理延期手续后仍然不能按期完工,则须重新提交申请,统计为非计划停运。
(2)如因电网运行需要,中调可推迟设备检修开始时间或终止检修工作,将设备恢复备用或投入运行,推迟开工的检修工作按批准的更改工期执行。 6.4 燃料供应管理
6.4.1调度机构负责电厂燃料的监督管理,根据燃料情况合理安排机组发电,电厂应将燃料的采购、使用和贮存情况及时、准确上报调度机构。
6.4.2调度机构根据各电厂的燃煤存储情况,向其发布白、黄、红色三级预警,具体如下:
(1)白色预警:电厂存煤可用天数低于全厂额定功率连续运行12天。 (2)黄色预警:电厂存煤可用天数低于全厂额定功率连续运行7天。 (3)红色预警:电厂存煤可用天数低于全厂额定功率连续运行3天。 6.4.3电厂进入燃煤预警状态后,调度机构应开展以下工作:
(1)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通报。 (2)督促电厂加强燃料采购。
(3)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协调保障电煤供应。
(4)积极采取以煤定电,以电定用,有序供电等预控措施,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6.4.4电厂进入燃煤预警状态后,必须如实向调度机构报告相关信息,积极组织燃料采购,尽快恢复正常发电能力。 6.5 电厂并网运行评价与考核
6.5.1 电厂辅助服务及并网运行考核补偿
6.5.1.1调度机构负责电厂辅助服务及并网运行考核补偿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6.5.1.2调度机构负责记录、统计电厂辅助服务补偿及并网运行考核的数据,每月出具考核补偿原始清单,并发布相关信息。
6.5.1.3电厂对调度机构发布的考核补偿结果如有争议,应及时提出申诉。 6.5.2 调管电厂值长调度运行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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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1为加强对中调调管电厂的专业管理,提高电厂值长调度运行工作质量,具备中调受令资格的在岗值长均参与调度运行工作评价。
6.5.2.2中调根据电厂值长培训成绩授予接受中调调度指令资格。接受中调调度指令资格不因其工作单位的改变而取消。
6.5.2.3中调根据电厂值长调度运行工作评价情况,有权取消评价未达到标准的值长的受令资格。
6.5.2.4被取消资格的电厂值长可以重新参加认证培训及考试,但需在从被取消资格之日起至少三个月后方可重新获得接受中调调度指令的资格。 6.5.3 直调电厂调度运行工作及涉网安全评价
6.5.3.1为督促直调电厂完善涉网安全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所有并网运行直调电厂必须按照中调的要求,开展直调电厂调度运行工作及涉网安全评价工作。
6.5.3.2直调电厂调度运行工作及涉网安全评价按照调度各专业进行管理和评价。负责电厂自评价人员变更时,应及时报中调备案。
6.5.3.3直调电厂应针对评价反映出的问题,认真研究,加强管理,采取有效的纠正与预防措施。
6.5.3.4中调根据评价中发现的问题,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相关直调电厂落实整改措施。
6.5.4 调管电厂涉网安全事件调查
6.5.4.1中调负责调管电厂的涉网安全事件的管理。负责组织涉网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并督促其制定及实施整改措施。
6.5.4.2中调调管电厂若发生涉网安全事件必须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和初步的整改方案报中调。
中调根据事件性质、分析结果和整改方案,确定是否组织召开涉网安全事件调查分析会,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6.5.4.3对中调提出的整改措施拒不落实的,按违反调度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7 水库调度管理 7.1 基本任务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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