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绩效分成(业绩奖励)作为管理报酬。同时双方同意按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和本协议约定的顺序承担甲方资产(基金)亏损。
8.1年度固定的基金管理费
(1)年度固定的基金管理费的支付标准和计提基础依基金所处运作阶段
不同而不同。具体如下:A)在基金投资期,年管理费为基金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B)在基金回收期期,年管理费为基金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总额的1.5%;C)在基金延长期,年管理费为基金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总额的1%。
(2)年度固定的基金管理费在基金存续期间每年分两期预付,每次支付
全年应支付数额的一半。自基金成立后每满半年后10日内将下一期间管理费划入基金管理人银行账户,首笔管理费支付时间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期间为基金成立日至基金成立满半年之日 。
(3)如果对乙方的委托因任何原因在甲方存续期届满前终止,则预支给
乙方的相关半年期管理费应根据乙方该半年期内实际管理的天数进行折算,并向基金退回折算后应退还的部分。
(4)在计算某一计算期间的固定管理费时,应按计算当日甲方认缴出资
总额或尚未收回项目之投资总额为基础计算该计算期间的固定的基金管理费。甲方认缴出资总额或尚未收回投资项目之投资总额在该计算期间内减少或增加的,应按日计算减少额或增加额对该计算期间固定基金管理费的影响,并应在下一计算期间的固定基金管理费中予以增减。
8.2费用分担
(1)根据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和本协议,乙方将承担其自身的运营
和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项目档案管理费用、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费用等一般性支持和服务
的费用。
(2)根据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和本协议,下列开支项目列入甲方运
营费用,由甲方另行承担:A)甲方办理注册登记、资格审查、免税手续等产生的费用以及税收与其他政府收费;B)甲方年度内发生的自身的年报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董事会和股东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投资者大会、合伙人会议)会议费、股权交易费、变更登记、工商年检、信息披露费及各项行政性收费等;C)本着维护甲方利益原则聘请独立第三方为甲方自身获取的,除投资项目筛选评价、投资决策、投资后管理和项目投资退出决策以外的法律建议、融资建议、税收建议、会计建议(包括审计)的律师费、顾问费、税务师费、评估师费、咨询师费、会计师费等;D)管理、运用或处分甲方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其他政府规费性质的交易费用、甲方年审银行专户余额询证费、银行专户管理费、银行划款手续费、证券开户费、证券交易手续费、证券交易印花税、公司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等;E)甲方自身的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F)为维护甲方的权利,以甲方为主体而提起诉讼或仲裁所发生的解决纠纷费用;G)甲方终止时的清算费用;H)被投资项目为获得本公司投资所发生的项目审计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以及为满足基金投资管理需要和投资退出所发生年度审计费用、律师费用等外部中介费用,如被投资项目方不能承担,列入本公司运营费用;I)甲方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确认应由本基金承担的其他费用。
(3)乙方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甲方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甲方资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甲方运营费用,而应由乙方承担。
(4)如果因为乙方原因,甲方最终没有实际全额支付对某一项目的投资
款,则上述已列入甲方运营费用中的、和该项目相关的所有费用均应从甲方运营费用中扣回,改由乙方承担。
(5)未投资项目所发生的项目审计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以及为满
足基金投资管理需要和投资退出所发生年度审计费用、律师费用等
外部中介费用由被投资项目或乙方承担,不列入甲方运营费用。 (6)除上述基金管理费、已明确的甲方运营费用和按《资金保管协议》
应支付给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外,甲方不对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做出支付。
(7)上述费用(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运营费用)均须通
过甲方依据《资金保管协议》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支出账户支付,并接受基金托管人的合规性审查。
8.3绩效分成(业绩奖励)
(1)乙方有义务以其专业的投资管理知识、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和勤勉
尽职的态度,努力展开和促进甲方的对外投资业务,以期达到甲方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如经乙方的努力,使甲方的投资获得良好收益,则乙方将有权与甲方分享甲方的年度收益,从而获得浮动绩效收益。甲方经营期间取得的可分配资金应根据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和本协议于取得之后的三十天内进行分配。
(2)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原则为“先回本后分利”,具体分配顺序如下:首
先让甲方所有股东(或合伙人)(包括乙方)按实缴出资比例回收其实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全部回收后如有余额,则按20%和80%的比例在乙方和甲方各股东(或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甲方各股东(或合伙人)所获得的80%的收益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8.4亏损承担
(1)如因乙方(包括乙方的内部机构、雇员或者乙方委托、授权的任何
其他机构、个人)未能按照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勤勉尽责地履行其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故意的不当行为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本委托管理协议或明显不作为行为),造成甲方资产亏损,由乙方应承担该等亏损。
(2)非因上述原因,对于公司制基金,由各出资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
承担责任;对于合伙制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其他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含国投高科和XX(地方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8.5债务承担
(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举债。甲方债务仅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如
有)、应交税金、应付红利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交应付性质项目,而不涉及到任何形式的对外短期和长期借款。
(2)甲方涉及到的上述债务应先以甲方法人财产偿还。当甲方法人财产
不足以清偿时,甲方出资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乙方不得要求该等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第九条 乙方对甲方的信息报告及相关义务
乙方应向甲方履行定期报告及重大事件报告义务。
9.1定期报告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向甲方做出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策略、已投资项目监管、拟定投资项目情况、拟定及已退出项目情况等信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补充报告和资料,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提供。
(1)乙方应当在甲方每一会计年度中的每一季度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编
制完成甲方季度报告送交甲方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
(2)乙方应当在甲方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甲方
中期报告并送交甲方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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