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能力人所进行的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有效。(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效力未定。(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单方行为、身份行为无效。 九、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1) 自始无效;(2) 当然无效; (3) 确定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2)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时,无效。(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十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除斥期间
如果撤销权人未撤销或在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为有效的民事行为。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别:
(1) 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 受欺诈、受胁迫而实施的且非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4)乘人之危的合同行为。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 向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申请。
十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类型
(1) 民事行为能力欠缺。 (2) 处分权限的欠缺。 (3) 代理权的欠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追认:追认权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经追认后,自始有效。 十三、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即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期限为4年;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3)最长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注意计算起点 十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发生在时效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其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 2、诉讼时效的中断: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法定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十五、交付——这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十六、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十七、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一个前提,三个条件,所说一个前提是指善意取得仅存在于无权处分的情况,因此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所指三个条件,一个条件为取得人的善意;第二个条件为有偿,即约定了合理的价格。第三个条件是取得。 [辨析]遗失物、盗赃物、走私物、查封扣押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此外,赠与、继承、遗赠不适用善意取得。 高度注意1:先占只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在动产中,先占适用于抛弃物。
高度注意2: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失主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失主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失主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为国家所有。
高度注意3: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与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能确定的归个人。
十八、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债的担保有五种。
注意1:不动产的抵押权成立的的要件: 注意2:质权成立的标志:
注意3:法定的担保物权是 注意4:定金罚则: 十九、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损失;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2、不当得利的返还。 二十、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管理他人事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为管理;无法律上的义务;
2、无因管理与道义行为的区别。无因管理是发生无因管理之债的原因,而道义行为不为债的原因。
二十一、合同法相关基本知识(订立阶段、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抗辩权)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二十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是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从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如果未领结婚证,而可能是同居关系问题。 2、可撤销婚姻是一方以胁迫手段进行结婚登记,对此受胁迫的一方可依法请求撤销的婚姻。被胁迫人行使撤销权自结
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法院作出。 二十三、离婚时债务清偿
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偿还。
二十四、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予所有的财产,但明确归个人的除外;◆ 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受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但下述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二十五、继承权
1、继承权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高度注意: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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