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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满分100分 【作业得分100分】
一、简答(每题10分,共60分) 1、简述平衡论的基本内涵。
【标准答案】:“平衡论”至今尚属理论萌芽时期,其自身亦需一个不断的自我反思和建构过程才能渐臻完善的理论体系。我们在思考和构建“平衡论”体系时日益感受到,“平衡论”的提出对我们进行行政法学研究而言更具深远的方法论意义。
2、简述信赖保护原则。
【标准答案】: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3、简述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标准答案】:一、即时生效。二、受领生效。三、公告生效。四、附条件生效。
4、简述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标准答案】:(1)公正原则。(2)公开原则。(3)保障基本人权原则。(4)效率原则。
5、简述行政职权的性质与特点。
【标准答案】:1)、强制性。行政职权是一法定权力,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2)、单方性。其效力的发生通常不以行政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3)、不可处分性。没
有法律依据并经过法定程序,行政主体不能增加、减少、放弃或转让行政职权。4)、与职责的统一性。
6、简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行政委托组织的区别。 【标准答案】: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组织的区别 一、是否享有行政职权不同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经授权后自身享有被授予的行政职权。 受委托组织:经委托后,自身仍不享有被委托的行政职权,仅仅享有该职权的行使权而已。
二、行事的名义不同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事被授予的行政职权。
受委托组织:不可以自己名义行事受委托的行政职权,而应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
三、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自己承担被授予的行政职权。
受委托组织:自己不承担受委托的行政职权的行使后果,而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注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是行政主体;而受委托组织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不是行政主体。
四、是否需要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授权必须有法定依据,若授权没有法定依据的,则应当视为“委托”。
受委托的组织:不强求必须法定依据,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二、 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主体应在其法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任何没有法律根据的职权都不应存在。②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为行政主体设定的一项义务或职责,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既不能违反实体规范也不能违反行政实体规范。③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遵循法定的授权、委托程序。
2. 结合实际,谈谈行政指导的重要意义。
第一,行政指导可以防止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失衡。根据现代行政法的理论,行政法应是平衡法。即为了加强行政管理的职能,发挥行政管理的积极作用,在一些行政领域仍然要采用命令——服从,管理——受管理的行政行为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可通过综合配置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和设定相应的运作机制,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总体上趋于平衡,以体现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而在另外一些行政领域,则应鼓励行政主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淡化权力色彩,使行政权与公民权处于比较协调的平衡状态,以平衡两
第二,行政指导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行政指导以形式上的柔软温和为突出特征,把民主、平等等行政法原则具体化为行政管理的操作程序,把行政管理双方当事人从以往单纯的命令与服从关系中解脱出来,使命令者的主动地位与服从者的被动地位均由绝对化 转为相对化,设立了行政管理双方当事人之间商讨、通融、妥协之余地,有利于化解抵触、对立情绪而增强信赖关系,减少摩擦冲突,增进双方当事人的统一与合作,从而以“领导就是服务”的模式,实现行政目标。而行政指导的发展与制度化、规范化,必将促进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三,行政指导可以推动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管理多样化、法制化,传统的管理手段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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