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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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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企[2016]207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23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家属区“三

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6〕2079号)

各省属企业、相关市财政局、国资委:

为规范和加强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6〕4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6〕7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 1 / 3

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16〕31号)等有关规

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23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6〕4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6〕7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16〕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不含中央下放 2 / 3

企业);所称“三供一业”是指分离移交前省属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

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项目。

第三条 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省财政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渠道安排补助资金,用于支持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9年起省属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条 省财政补助资金作为费用性支出,资金分配遵循“比例补助、年度预拨、据实清算”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标准和拨付

第五条 补助范围是省属企业在2015年1月1日以后实施分离移交 “三供一业” 的。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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