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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等国家罚金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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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等国家罚金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玄松鹤

来源:《东疆学刊》2010年第02期

摘要:罚金刑制度是现代刑罚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国通过1997年刑法修订,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但在10年的司法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通过对韩国等国家罚金刑制度的考察和比较研究,不难发现,我国的罚金刑制度还存在着不少差距和缺陷,它需要重新定位,它的适用范围及方式、执行、时效等都需要借鉴别国的做法和经验,才能顺应轻缓化、多样化、人道化的世界刑罚制度发展的大势,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关键词:罚金刑;地位;适用范围及方式;执行

罚金刑制度的优点是具有经济性、简便性,并且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管场所中的短期自由刑者相互传授犯罪手段,减少恶习相互感染的机会。因此,罚金刑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适用量最多的刑种。韩国是大量适用罚金刑的国家之一1,其对罚金刑的地位、适用范围、适用方式等的确认和执行,有很多优点。我国于1997年刑法修改时,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但经过10年的司法实践,我国罚金刑制度的不少缺陷便逐渐显现出来。本文拟通过比较中国与韩国及其他国家的罚金刑制度,找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不足,为今后我国罚金刑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借鉴。

一、韩国的罚金刑制度

(一)韩国罚金刑的内容。韩国刑法规定,罚金下限5万韩元,只是在减轻时可以5万韩元以下(韩国刑法第四十五条);上限不限。韩国刑法分则规定罚金上限最少2百万韩元,最高3千万韩元。判决后缴纳罚金的期限为30日。期限内未缴纳,转换为1日以上3年以下的劳役场留置(韩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期限内只缴纳部分罚金的,以罚金数额与留置期间的日数为比例,扣除相当于剩余罚金数额的日数(韩国刑法第七十一条)。

(二)韩国罚金刑的地位。韩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刑罚的种类有“死刑2,徒刑3,禁锢4,资格丧失,资格停止5,罚金,拘留,科料,没收”等。第五十条第一行又规定“刑罚的轻重根据本法第四十一条所记载的顺序”。根据这一规定,韩国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分开主刑和附加刑,但从韩国刑法中刑罚轻重的分类顺序来看,罚金刑在9个刑罚种类中位于第六,是在财产刑中最重的刑罚,而且是在实务上适用最多的刑罚,因此应该说是起主刑的作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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