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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做好1994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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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普通中等专

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教委 文 号:教职[1994]6号 发布日期:1994-4-7 执行日期:1994-4-7 生效日期:1900-1-1

为使中专教育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普通中专学校办学条件较好的优势,挖掘办学潜力,调动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使全国普通中专招生规模继续逐步增长,现就1994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几点意见:

一、1994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要贯彻全国中专教育改革和发展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执行(88)教职字001号《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简称《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规定》和本意见精神,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1994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细则。

二、要在不断提高办学效益和保证教育质量的前提下,有计划地扩大培养数量,促进中专教育事业协调稳定地积极发展。今年国家教委仍只下达全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指导性招生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计划部门根据社会的需

要和学校的办学条件安排中专学校的招生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要认真研究制定中专教育发展规划。根据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近年来办学水平评估的综合情况及办学条件改善的状况,重新核定目前学校的办学规模,确定长远发展规模,并根据条件确定中专学校年度招生计划规模,为计划部门提供下达各校年度招生计划及确定本地区中专教育发展规模的依据。要加强学籍注册和毕业生验印的管理,严格审查制度,完善监督职能,保证办学质量。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地区与行业的特点安排招生计划。除艰苦行业和有特殊需要的定向招生计划可按定向地区或单位落实招生范围外,计划一般应分配到地区或市,不宜层层下放。

为解决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人才培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批准,并报国家教委备案,可以招收预科班。

四、招生计划一经向社会公布,原则上不得再调整。个别确实需要调整的计划也一定要在招生计划公布之前完成。招生录取开始以后,不得随意增减计划。跨省招生计划下达以后,各部

门不得自行调整,确有需要,须经国家教委批准。

在委托培养招生中,委培合同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审查,由招生部门按时向社会公布委培计划和委培单位,方可安排招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委培之名,从中谋利。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公安部门为农村自费生办理户口“农转非”。

五、在国家拨款额度不变的前提下,逐步实行中专教育的收费制度。目前,国家任务计划生可适当收取学费。委托培养学生的收费标准,由委托单位与学校协商确定。自费生的收费标准可按实际培养费用的一定比例确定。收费标准可因地因校因专业不同,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既要考虑到实际培养费用,又要考虑到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经批准,也可以进行实行部分收费的试点,原则上同一学校或专业实行同一种收费标准。同时要建立相应的专项奖学金、定向奖学金、贷学金制度。

要坚决制止乱收费的现象。学校在招生时,要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对新生的收费标准以及奖、贷学金设置情况,供考生自由选择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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