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违章现象和行为的发生,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单位、部门和全体及在公司从事作业、办理业务和其它活动的外来人员。
第二章奖励的内容与标准
各部门、单位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由集团采供部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报,经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有下列突出成绩的部门,公司将给予一次性500—2000元奖励。
1、积极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及时解决影响安全生产不利因素,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2、安全教育效果显著,员工安全生产知识丰富并能够坚持实施的。
3、积极参加抢险救护,避免人身及设备遭受重大损失的。
4、及时发现并有效的整改安全隐患,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
5、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发明创造,在安全生产中推广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将给予50—1000元奖励。
1、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整改排除的。
2、及时制止违章行为,有效避免事故发生的。
3、在劳保和安全技术方面有技术创新并取得突出成绩的。
4、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推广应用的。
5、安管人员大胆管理,及时制止事故险情及避免事故发生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公司将一次性给予1000—2000元的奖励。
1、避免二级以上事故发生的。
2、在安全技术研究、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改进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3、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者,经集团采供部特别提报,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奖励。
1、在安全生产中,发现重大事故险情,避免了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有特殊贡献的,经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奖励及奖励标准。
2、本年度没有受到安全生产通报处理、没有违规违章事故发生、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且本单位各项健全的单位,经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集体奖励及奖励标准。
第三章处罚内容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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