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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演变探讨
作者:夏华平 陈诗雨 来源:《经营者》2020年第04期
摘 要 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采用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制或普通合伙制。而有限责任制的弊端已充分体现在一些审计案件中。本文提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合伙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改革提出全面系统的建议。 关键词 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合伙 组织形式 制度改革 一、绪论
我国接连发生的一系列重大财务造假案件,例如银广夏等事件,使得审计质量成为了热点问题。人们更加关注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应该如何演变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本文研究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演变过程,提出针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并重点从6个方面——审计法律环境、登记设立、执业风险责任保险、个人信用和破产制度、民事赔偿机制、财务透明度,较为系统地提出构建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措施。
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和原因分析 (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的沿革 1.脱钩改制有限责任制
会计师事务所的挂靠制度来自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在向工商部门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前,必须取得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的批准。这种挂靠制度直接导致了注册会计师市场的混乱。1997年后,全国所有会计师事务所逐步完成脱钩改制工作。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虽然完成了脱钩改制,但是在改制过程中不重视组织形式和相关制度建设,并且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未来发展埋下了隐患。 2.合伙实践合伙有限并存
1994年国家施行《注册会计师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是有限责任制或合伙制,我国选择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最早实践的类型是普通合伙制。政府开始着力于推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向合伙制转换。在当时,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并不敢选择合伙制,因为注册会计师执业后要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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