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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论文法律依据论文: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依据与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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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论文法律依据论文: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依据

与流转

摘要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指的是农村房屋所附着的地面土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仅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用益物权,而且是农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建设高速发展,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日渐增多,使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显现,亟待完善与解决。本文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出发,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完善进行法律探讨,促进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规范化与制度化,使其通过流通达到效率最大化。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 法律依据 流转措施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海南省教育厅高校科研资助课题(项目编号:hjsk2009——107)。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物权法》第152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引,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豍。本文农村宅基地使

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依此规定来看,农村宅基地使用

权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一户一权,只有本村村民才能以户为单位拥有一块宅基地。(2)用途具有限制性,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所建住房的用途为自用住房,农村宅基地的用途是唯一的,就是为村民修建住房而使用,不能改为其他用途,要将其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相区别。(3)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是无偿的。因为提供了宅基地,农民居者有其屋,安居乐业,社会自然稳定。因为宅基地具有福利的性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4)申请方式丰富。村民可以通过申请方式获得所需宅基地外,农民还可以通过继受如买卖、抵押、遗赠、过继承等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最初取得,要实现其社会保障目标,实现居者有其屋。

(1)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理论依据。首先应认定土地与其上的房屋是两个独立的不同的物,也称“分离主义”;在此基础上形成不同的物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占有和使用土地而形成的用益物权,其客体是宅基地,而房屋所有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其客体是房屋本身。其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是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以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而房屋所有权则是对房屋实行完全的支配

豎,包括使用、收益、占有、处分的权利,因

此可以看出,这两者在权利的行使和内容上并不冲突,因此可以独立存在。(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房屋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原则上可以自由处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存在的问题

随着农村人口的不断增加,造成农村宅基地面积的逐年增长,供给远不能满足当前需求;农村宅基地使用中存在着大量、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相关立法的滞后与不完善影响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当前我国仅有《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为数不多的几部法律对其进行规定,并且相关的内容少且不够明确。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规定也不够详细明确,使得实际操作起来较为困难。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与纠纷的解决等内容,在当前的法律法规更是没有涉及。实践中,农村宅基地的分配、使用一般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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