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才能恢复施工。
七、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或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天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时,部门、企业、子公司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进行补报,子公司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补报。
八、轻伤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无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由企业、部门、子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确定责任人员,提出纠正预防措施和整改与处理意见,并在7日内形成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九、未造成人员死亡(有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其以上)的一般事故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确定责任人员,提出纠正预防措施和整改与处理意见,并在14日内形成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集团总公司、子公司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调查或有其他指示及要求的,从其规定)。
十、造成了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十一、在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应积极配合调查组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十二、对伤亡事故责任人和发生伤亡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拒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由集团公司根据调查组意见和各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集团公司、部门、子公司都必须建立健全事故档案。
事故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系统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调查报告与处理文件;与事故相关的照片、图片、记录、笔录等资料。
第十一章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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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员工因工作原因遭受工伤或患职业病和意外伤害后能得到有效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公司事故风险,规范和促进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集团公司及部门、子公司应严格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集团公司全体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集团公司、子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员工工伤保险费用的计缴和理赔事宜。
四、集团公司、子公司工会负责对公司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员工发生了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事故后,受伤害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子公司、部门将情况报告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5日内(遇节假日应提前)将下列材料完整地报送至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一)事故受伤者本人陈述(签名并按手印);
(二)事故现场证人或其他证人旁证材料(签名并按手印); (三)已填好,并有受伤害员工本人签字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四)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初诊)证明书及病历、相关病情资料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复印件;
(六)属暴力伤害必须出具公安机关报案或其他相关材料;属交通事故必须出具交通管理机关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子公司在收齐上述材料后3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单位法人代表应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还须提交单位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对事故所作调查分析的责任认定报告书。
六、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应存公司档案室一份,送受伤害员工或其直系亲属一份。工伤认定决定书存档和送达受伤害员工或其直系亲属时,应办理相应的存档和签收手续。
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包括:参照国家、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报告整改
和应急管理规定
一、必须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条件、企业生产场所及周边环境情况,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危险源辩识和分析评价,列出重大危险源清单,并针对重大危险源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预防、监控措施(重大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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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案)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 督处施工企业和集团子公司建立危险源公示和告知制度,要在现场或重大危险源作业场所进行公示或警示,内容应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造成事故的后果、控制措施、应急措施等,使在重大危险源场所的全体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基本常识,做到相互监督,自觉遵章守纪。
三、、现场重大危险源预防、监控措施(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必须针对重大危险源的特点、分布部位及其时态、状况制订,必须有明确具体的目标和预防、监控措施、责任人及工作完成时限。施工、生产经营现场重大危险源预防、监控措施(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必须经公司负责人审定签字批准。
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施工、生产经营现场均应认真作好重大危险源监控记录,并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关信息登记建档。
五、施工、生产经营现场必须将自查和接受上级相关部门检查时所发现的事故隐患全部建档登记(内容包括:发现时间、隐患描述、隐患类别、隐患性质、整改措施、整改销号时间以及未能进行整改的原因等),并及时定人、定时限、定措施组织整改。对于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应逐级上报和登记。
第十三章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
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列出职业危害清单,并针对职业危害来源于生产过程,产生于设备或职业危害物,扩散于环境,作用于接触人的特点,围绕设备或职业危害物、环境、人等三个方面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对易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人员应进行聘用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或解聘前体检。对身体状况不适应岗位要求的,不得聘用或应及时调整岗位。对确诊为患有职业病的,应及时治疗,并给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必须为作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及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对易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取措施,保障作业人员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五、作业时必须严格按规定配备和使用专用的合格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等个人防护用品。
六、作业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配备和使用专用的合格工作服、防护手套和防毒面具或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得在作业场所吸烟、吃东西,下班后应及时洗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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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工作服等带回家,防止发生接触性皮炎和苯(可致白血病)、甲苯、二甲甲苯、甲醛中毒、二氧化氯等职业病或职业危害。
七、缩短人员连续接触噪音的时间,防止发生噪声聋和木屑尘肺等职业病或职业危害。
八、仪器、仪表安装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配备和使用专用的合格工作服、防护手套和防毒面具或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得在作业场所吸烟、吃东西,下班后应及时洗澡,不得将工作服等带回家,防止发生汞及其化合物中毒职业病或职业危害。
九、应加强汽车驾驶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防止发生汽油和铅中毒,造成视觉、色觉或造血功能异常、胃下垂等职业病或职业危害。 十、办公室人员长时间工作,注意加强个人工作之余的调节,增加锻炼休息时间,减小颈椎、腰肌等身体劳损。
玉溪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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