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联物资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护股东权益不受侵犯。公司的财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金融政策,有序地组织财务活动和经济核算,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地筹集和使用资金,切实加强增收节支工作,不断改善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努力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凡涉及公司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的事项,属董事会行使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必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或划款时,应当提前向所在部门提交用款申请单、借款单等,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 内容,并附有效合同或相关证明。经部门经理签字,再经公司董事长
签字同意。财务资产部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条 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七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费用开支,本着精打细算、开源节流,统一管理、有利工作的原则。费用开支的报销统一由董事长审批,财务资产部对费用报销凭证进行复核后报支。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八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完整后再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
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合。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五条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董事长和总经理室,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须由有关会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财务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做出处理。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三章 资本金和负债管理
第十九条 资本金是公司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
理。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出资证明,并据此入帐。
第二十条 本公司投资各方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金。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并承担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二十二条 加强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余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批准后处理。
第四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二十四条 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帐的帐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五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帐户及其他帐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帐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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