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 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卢龙县新农保行政管理科室和新农保业务经办机构,新农保业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不少于8人,并有独立办公场所。新农保业务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认真做好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等工作,并对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村协办员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作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办事机构,必须具备独立办公场所。为适应工作需要,每个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必须增配1名专职工作人员,保障从事新农保业务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主要负责本辖区内各村委会的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汇总与上缴,个人账户对账单的公布和养老保险待遇的初审及相关信息的录入。各乡镇每个行政村也要建立村委会协办员制度,由各村委会文书兼任,主要负责本村新农保人员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申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基本信息采集、政策宣传与解释等工作。对完成当年上级下达参保目标任务的行政村,可对其村协办员给予适当物质奖励,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第十六条 县、乡两级新农保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每年必须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障
全县新农保试点工作正常开展。工作经费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
第九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成立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新农保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十八条 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新农保补贴资金的到位,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县公安局负责农业户籍人口的认定,并配合新农保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人生存状况调查;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情况调查,并配合做好其享受政府补贴资格的审核;宣传、广电等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报道。编办、发改、民政、国土、计生、农业、统计、审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十九条 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
的宣传方式,按照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宣传提纲》,加强对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工程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村居民积极参保。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新政策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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