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税前扣除项目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8 23:51:37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2.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1)土地;(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3.计提折旧的依据和方法(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值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特殊情况,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3)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4.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纳税人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对极少数城镇集体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1)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2)火车、轮船、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3)电子设备和火车、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

第九条 按吨煤产量提取“维简费”而不提折旧费的煤炭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非统配煤炭企业比照统配煤炭企业按8.5元/吨煤的标准提取维简费。

第十条 纳税人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据实扣除。上述所说清理费用是指纳税人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拆卸、搬运、整理等费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修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包括房屋装饰装修费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不短于租赁协议或合同规定期限内分期扣除。自有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建设完工交付使用后应相应增加固定资产原值,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渐扣除。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扣除。对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以及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设备,不得一次或分次在税前扣除,而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渐扣除。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上述所说筹建

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用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扣除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1.无形资产的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限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2.纳税人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定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五年内平均摊销。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以提取折旧方式逐渐扣除。3.商品流通企业购建的非经营用房不拥有产权而只拥有使用权的,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转作无形资产管理,并按合同确定的住房使用权年限分期摊销,合同未确定使用权年限的,应在35—45年内分期平均摊销。 4.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无形资产开发未形成资产的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第十六条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扣净损失,应在查明原因、取得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后,于次年税务机关确定的自核自缴期以前,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地税二字〔1997〕015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新地税二字〔1997〕015号通知)中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税务处理管理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该增值部分可以提取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2.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4.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5.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

搜索更多关于: 税前扣除项目 的文档
税前扣除项目.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c404i28vs7p47le04lla8_9.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2-2023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