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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09年苏州市区小学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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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09年苏州市区小学入学工作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布部门】苏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9.04.20 【实施日期】2009.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09年苏州市区小学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各有关直属小学:

2009年苏州市区小学入学工作意见报请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9年苏州市区小学入学工作意见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2009年苏州市区小学入学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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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小学就近免试入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江

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苏州市深化素质教育,丰富校园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三项规定》(以下简称《三项规定》)(苏教办〔200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今年市区小学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围绕“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发展好每一个教师”的目标,积极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完善小学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保障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二、入学原则

1.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保障每个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的权利,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包括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子女)提供免费公办学校学位。 2.市区小学新生入学实行按施教区就近免试入学。区属小学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市教育局直属小学在市教育局招生部门指导下负责实施。

3.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调整教育资源布局,调整小学施教区,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提高各小学地段生比例。

4.适龄儿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学的依据。适龄儿童的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居住地保持一致。 5.切实保障具有学习能力的残障儿童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市盲聋学校负责全市适龄盲童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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