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沥青混凝土生产厂
内部试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建质〔2010〕13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沥青混凝土生产厂试验室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了《吉林省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沥青混凝土生产厂内部试验室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七月七日
抄送: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长白山管委会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站
吉林省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沥青混凝土生产厂内部试验
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沥青混凝土生产厂试验室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沥青混凝土生产厂试验室是指具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专项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要求内部配备的试验室,沥青混凝土生产厂试验室是指沥青混凝土企业内部自行配备的,均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存在的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不承担对社会开展检测的业务。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建筑
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和证书审批;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初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试验室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沥青混凝土生产厂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不得对外承接试验业务。
第二章 试验室证书管理
第五条 各企业内部试验室应根据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相关标准要求,配置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以满足试验要求。
第六条 试验室证书不分等级。建筑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试验室、建筑施工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试验室和沥青混凝土试验室均为专项试验室(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试验室作为建筑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资质申报的条件之一,申报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资质前企业必须通过内部试验室审批。
第八条 试验室证书为一正本二副本,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
第九条 各企业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签署初审意
见后,统一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试验室有效期为三年,试验室资质到期前30天,需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到期不申请复核的,试验室证书自动失效。施工企业停业或者注销后,试验室证书一并作废。
第十一条 试验室证书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应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人员任免文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试验室证书丢失,须在所在地的市(州)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补证。
第三章 试验室证书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试验室证书的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 1、《试验室证书申报表》一式三份;
2、试验室负责人任职文件,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3、试验室专职人员技术人员职称证明、检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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