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及措施;汛后着重检查工程变化和损坏情况,据以制订岁修工程计划。冰冻期间,还应检查防冻措施落实及其效果等。
3.2.4 当水闸遭受特大洪水、风暴潮、强烈地震和发生重大工程事故时,必须及时对工程进行特别检查。 3.2.5 安全鉴定的周期:水闸投入运用后,每隔15~20年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鉴定;当工程达折旧年限时,亦应进行一次;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单项工程和易受腐蚀损坏的结构设备,应根据情况适时进行安全鉴定。安全鉴定工作由管理单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2.6 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安全鉴定结束后,应根据成果作出检查、鉴定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大型水闸的特别检查及安全鉴定报告还应报流域机构和水利部。
3.2.7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范围内有无违章建筑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环境应保持整洁、美观。
(2)土工建筑物有无雨淋沟、塌陷、裂缝、渗漏、滑坡和白蚁、害兽等;排水系统、导渗及减压设施有无损坏、堵塞、失效;堤闸连接段有无渗漏等迹象。 (3)石工建筑物块石护坡有无塌陷、松动、隆起、底部淘空、垫层散失;墩、墙有无倾斜、滑动、勾缝脱落;排水设施有无堵塞、损坏等现象。
(4)混凝土建筑物(含钢丝网水泥板)有无裂缝、腐蚀、磨损、剥蚀、露筋(网)及钢筋锈蚀等情况;伸缩缝止水有无损坏、漏水及填充物流失等情况。 (5)水下工程有无冲刷破坏;消力池、门槽内有无砂石堆积;伸缩缝止水有无损坏;门槽、门坎的预埋件有无损坏;上、下游引河有无淤积、冲刷等情况。 (6)闸门有无表面涂层剥落、门体变形、锈蚀、焊缝开裂或螺栓、铆钉松动;支承行走机构是否运转灵活;止水装置是否完好等。
(7)启闭机构是否运转灵活、制动准确,有无腐蚀和异常声响;钢丝绳有无断丝、磨损、锈蚀、接头不牢、变形;零部件有无缺损、裂纹、磨损及螺杆有无弯曲形;油路是否通畅,油量、油质是否合乎规定要求等。
(8)机电设备及防雷设施的设备、线路是否正常,接头是否牢固,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动作准确可靠,指示仪表是否指示正确、接地可靠,绝缘电阻值是否合乎规定,防雷设施是否安全可靠,备用电源是否完好可靠。
(9)水流形态,应注意观察水流是否平顺,水跃是否发生在消力池内,有无折冲水流、回流、漩涡等不良流态;引河水质有无污染。 (10)照明、通讯、安全防护设施及信号、标志是否完好。 3.2.8 安全鉴定的内容应包括:
(1)在历年检测的基础上,通过先进的检测手段,对水闸主体结构、闸门、启闭机等进行专项检测。内容包括:材料、应力、变形、探伤、闸门启闭力检测和启闭机能力考核等,查出工程中存在的隐患,求得有关技术参数。
(2)根据检测成果,结合运用情况,对水闸的稳定、消能防冲、防渗、构件强度、混凝土耐久性能和启闭能力等进行安全复核。
(3)根据安全复核结果,进行研究分析,作出综合评估,提出改善运用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加固补强、设备更新等方面的意见。 3.3 观测工作
3.3.1 观测项目应按设计要求确定。设计未作规定的,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和需要确定。必要时,可增列一些专门性观测项目。
必须观测项目有:垂直位移、扬压力、裂缝、混凝土炭化、河床变形、水位流量。
专门性观测项目有:水平位移、绕渗、伸缩缝、水流形态、水质、泥沙、冰凌等。
3.3.2 垂直位移观测:
3.3.2.1 观测时间与测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内应每月观测一次,以后可适当减少。经资料分析已趋稳定后,可改为每年汛前、汛后各测一次。
(2)当发生地震或超过设计最高水位、最大水位差时,应增加测次。 (3)水准基点高程应每五年校测一次,起测基点高程应每年校测一次。 3.3.2.2 观测时,应同时观测上、下游水位、过闸流量及气温等。
3.3.2.3 垂直位移观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水准测量规范要求,水准测量等级及相应精度应符合表3.3.2.3的规定。
表3.3.2.3 垂直位移观测水准等级及闭合差限差
──────┬──────────┬─────────── │ 水准基点~起测基点 │起测基点~垂直位移标点 建筑物类别 ├────┬─────┼────┬────── │水准等级│闭合差(mm)│水准等级│闭合差(mm) ──────┼────┼─────┼────┼────── │ │ __ │ │ __ 大型水闸 │ 一 │±0.3√n │ 二 │ ±0.5√n ──────┼────┼─────┼────┼────── │ │ __ │ │ __ 中型水闸 │ 二 │±0.5√n │ 三 │ ±1.4√n ──────┴────┴─────┴────┴────── 注 n-测站数。
.3.3 水平位移观测:
3.3.3.1 观测时间与测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位移观测时间与测次按3.3.2.1(1)、(2)规定执行;
(2)工作基点在工程竣工后五年内应每年校测一次,以后每五年校测一次。 3.3.3.2 每一测次应观测二测回,每测回包括正、倒镜各照准觇标两次并读数两次,取均值作为该测回之观测值。观测精度应符合表3.3.3.2规定。 3.3.4 扬压力和绕渗观测:
3.3.4.1 观测时间与测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3.3.3.2 视准线观测限差
───────┬──────────┬────────── 方 式 │正镜或倒镜两次读数差│ 两测回观测值之差 ───────┼──────────┼────────── 活动觇牌法 │ 2.0mm │ 1.5mm
───────┼──────────┼────────── 小 角 法 │ 4.0″ │ 3.0″
───────┴──────────┴──────────
(1)不受潮汐影响的水闸,在工程竣工放水后两年内应每五天观测一次,以后可适当减少,但至少每十天应观测一次。当接近设计最高水位、最大水位差或发现明显渗透异常时,应增加测次。
(2)对于受潮汐影响的水闸,应在每月最高潮位期间选测一次,观测时间以测到潮汐周期内最高和最低潮位及潮位变化中扬压力过程线为准。
3.3.4.2 观测时必须同时观测上、下游水位,并应注意观测渗透的滞后现象,必要时还应同时进行过闸流量、垂直位移、气温、水温等有关项目的观测。 3.3.4.3 测压管管口高程应按三等水准测量要求每年校测一次,闭合差__ 限差为±1.4√n mm(n为测站数)。
3.3.4.4 不受潮汐影响的水闸,测压管灵敏度检查应每五年进行一次。 管内水位在下列时间内恢复到接近原来水位的,可认为合格:粘壤土──5天,砂壤土──24h,砂砾料──12h。
3.3.4.5 当管内淤塞已影观测时,应立即进行清理。如经灵敏度检查不合格,堵塞、淤积经处理无效,或经资料分析测压管已失效时,宜在该孔附近钻孔重新埋设测压管。
3.3.5 裂缝观测:
3.3.5.1 经工程检查,对于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位置,设置固定观测标点,每月观测一次。裂缝发展缓慢后,可适当减少测次。在出现最高(低)气温、发生强烈震动、超标准运用或裂缝有显著发展时,均应增加测次。判明裂缝已不再发展后,可停止观测。
3.3.5.2 在进行裂缝观测时应同时观测气温,并了解结构荷载情况。 3.3.6 混凝土碳化观测:
3.3.6.1 观测时间可视工程检查情况不定期进行。如采取凿孔用酚酞试剂测定,观测结束后应用高标号水泥砂浆封孔。
3.3.6.2 测点可按建筑物不同部位均匀布置,每个部位同一表面不应于三点。测点宜选在通气、潮湿的部位,但不应选在角、边或外形突变部位。 3.3.7 伸缩缝观测:
3.3.7.1 观测时间宜选在气温较高和较低时进行。当出现历史最高水位、最大水位差、最高(低)气温或发现伸缩缝异常时,应增加测次。
3.3.7.2 观测标点宜设置在闸身两端边闸墩与岸墙之间、岸墙与翼墙之间建筑物顶部的伸缩缝上。当闸孔数较多时,在中间闸孔伸缩缝上应适当增设标点。 3.3.7.3 观测时应同时观测上下游水位、气温和水温。如发现伸缩缝宽上、下差别较大,还应配合进行垂直位移观测。 3.3.8 河床变形观测:
3.3.8.1 引河冲刷或淤积较严重时,应在每年汛前、汛后各观测一次,当泄放大流量或超标准运用、冲刷尚未处理而运用较多时,应增加测次。冲刷、淤积变化较小的工程,可适当延长观测周期。
3.3.8.2 观测范围一般从上、下游铺盖或消力池末端起,分别向上、下游延伸约1~3倍河宽的距离。对冲刷或淤积较严重的工程,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3.3.8.3 断面间距应以能反映引河的冲刷、淤积变化为原则,靠近水闸宜密,离闸较远处可适当放宽。
3.3.8.4 断面位置应在两岸设置固定观测断面桩。测量前应对断面桩桩__ 顶高程按四等水准要求进行考证,闭合差限差为±20√Kmm(K为测线长,单位km,不足1km时以1km计)。
3.3.8.5 断面测量宜在闸门关闭或泄量较小时进行,并同步观测水位。 3.3.8.6 当河面较宽,施测河道断面有困难时,可采取散点法测绘水下地形图,然后切取河道横断面。
3.3.9 水流形态观测包括水流平面形态和水跃观测,可根据工程运用方式、水位、流量等组合情况不定期进行。如发现不良水流,应详细记录水流形态,上下游水位及闸门启闭情况,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3.3.10 水位、流量、水质、泥沙和冰凌等项目的观测,可参照现行水文观测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11 资料整理与整编:
3.3.11.1 观测结束后,应及时对资料进行整理、计算和校核。 3.3.11.2 资料整编宜每年进行一次,包括以下内容:
(1)收集观测原始记录与考证资料及平时整理的各种图表等; (2)对观测成果进行审查复核;
(3)选择有代表性的测点数据或特征数据,填制统计表和曲线图; (4)分析观测成果的变化规律及趋势,与设计情况比较是否正常,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操作要求; (5)编写观测工作说明。
3.3.11.3 资料整编成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1)考证清楚、项目齐全、数据可靠、方法合理、图表完整、说明完备; (2)图形比例尺满足精度要求,图面应线条清晰均匀、注字工整整洁; (3)表格及文字说明端正整洁,数据上下整齐,无涂改现象。 3.3.11.4 资料整编成果,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3.3.11.5 水闸管理单位必须对发现的异常现象作专项分析,必要时可会同科研、设计、施工人员作专题研究。 4 养护修理 4.1 一般规定
4.1.1 水闸养护修理工作可分为养护、岁修、抢修和大修,其划分界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养护:对经常检查发现的缺陷和问题,应随时进行保养和局部修补,以保持工程及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
(2)岁修:根据汛后全面检查发现的工程损坏和问题,对工程设施进行必要的整修和局部改善。
(3)抢修:当工程及设备遭受损坏,危及工程安全或影响正常运用时,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
(4)大修:当工程发生较大损坏或设备老化,修复工程量大,技术较复杂,应有计划进行工程整修或设备更新。
4.1.2 养护修理工作应本着“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岁修、抢修和大修工程,均应以恢复原设计标准或局部改善工程原有结构为原则;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2)抢修工程应做到及时、快速、有效,防止险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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