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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老年活动中心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the aged activity centre
(征求意见稿) DBXXX/XXXX-2015
2015-XX-XX 发布 2015-XX-XX 实施
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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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省是全国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省份,且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为加强各级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使之能符合我省人口老龄化发展的趋势, 满足老年人的文体活动、教育培训、参与社会发展等需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参考国经济发达地区的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有五章,其主要技术容是:总则,术语,选址与规模,建筑设计,建筑设备等。
本标准由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和省民政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主编单位中设工程设计,地址:市体育场路508号地矿科技大楼二楼,邮编:310007),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 中设工程设计 省标准设计站
本标准参编单位: 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省老年活动中心 省建筑 绿建建筑设计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鹏 杜蔚明 世永 金坤 殷农 艳 黄建萍
毛国兵 美根 海滨 胡亮平 王宇飞
1 总则 2 术语 3 选址与规模 3.1选址 3.2 规模 3.3 用地 4 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2 文体活动用房 4.3 教育培训用房 4.4 观演展示用房 4.5辅助服务用房 4.6后勤管理用房
次
目5 建筑设备 5.1 建筑电气 5.2给水排水 5.3 暖通空调
1 总 则
1.0.1为规全省老年活动中心建设,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要,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省行政区域的老年活动中心建设。
1.0.3 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应当遵循安全、实用、经济和美观的要求。 1.0.4省行政区域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老年活动中心the aged activity center
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文化娱乐活动的专门机构和场所。 2.0.2社会工作者 social worker
以从事社会工作为其专业和职业的人员,简称“社工”。 2.0.3老年社会工作者 social worker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社会工作者。 2.0.4社工用房social worker’s ro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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