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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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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招投标工作中评标专家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学校招投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中医药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学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是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招标项目评审工作的人员。评标专家库是指依据本办法之规定组建的,能够满足学校招标工作需要的专家信息库。

第二章 评标专家与评标专家库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业务素质,在招标评标过程中能够做到遵纪守法、客观公正、认真诚实、廉洁自律地履行职责;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或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原则上评标专家应有工作单位。

(三)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采购政策,能胜任学校采购工作的评标要求;

(四)本人身体健康且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招标评标工作,接受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在过去参加的评标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 对达不到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并熟悉市场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进入专家库。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库由招投标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结合学校招标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组建。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做好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工作,并对专家实行分类管理。评标专家按以下五类建库管理。

(一)工程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建设工程招标的评标工作。包括设计、勘察、土建、通用设备安装、建筑电气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工程、暖通工程、热能及供热工程、给排水工程、送变电工程、电梯、园林绿化等招标的评标工作。

(二)仪器设备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

(三)大宗物资与服务类:主要参与大宗物资(药品、膳食物资、图书、教材、家具、卧具等)和服务类(物业经营管理、咨询服务、资产拍卖、校园保安等)的评标工作。

(四)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类:主要参与校内自主招标范围内多媒体、计算机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计算机软件招标的评标工作。

(五)经济类:财务、会计、工程预算、审计等招标的评标工作。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库建设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采用个人申请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

第九条 招投标办公室按照专家个人所填的《南京中医药大学评标专家资格申请审批表》,依据评标专家条件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入库专家的建议名单,报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报学校监察处备案。

第十条 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对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必要的招投标政策法规和业务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在学校各类招标项目评标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一)接受学校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参与评标工作;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个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四)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在学校各类招标项目评标过程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准时参加开标会议,不迟到、不早退,不委托他人评标,依法接受学校招投标监督工作组的监督;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

(三)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根据约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系统的审阅和评判,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在评标过程中坚持原则,不得将自己的主观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委;

(五)对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六)参与起草书面专家评标报告;

(七)配合学校答复或处理投标人的有关质疑及投诉; (八)评标专家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九)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招投标办公室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评标专家的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第四章 评标专家库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招投标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复审和更新一次评标专家库,对评标专家资格复审以平时的考评记录为主,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更新补充工作以评标实际需要为主,在广泛听取并征求专业人士、专家和推荐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评审专家库进行补充并逐一建立入选专家档案。

第十五条 通常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较高的采购项目,可以由招投标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会同纪委办公室和监察处根据该项目的具体要求直接确定。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确定的过程在学校纪委办公室和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同时将抽取情况报校纪委办公室和监察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标专家或干预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者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每次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抽取候补评标专家,并按先后顺序递补。

第十八条 招投标办公室指定专人参加评标专家的确定,并由其负责将评标时间、地点等通知评标专家本人。评标专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对于已经确定的评标专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评标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属于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的。 第二十条 招投标办公室应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招标的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采购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

(三)本人在参加招标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 (五)招投标办公室认为应当考核的其它内容。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纪、违规行为。

(一)被抽取或者确定为评审专家、并已接受邀请,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标,影响开标工作的;

(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歧视现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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