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
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8.29 【实施日期】2005.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1 /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 (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 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 2 / 3
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
3 / 3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