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横排版的文件双页左边距20mm、上边距20mm、右边距25mm、下边距25mm; 6.1.7 交工技术文件编制单位及审核、汇编单位应按本规定条的要求进行分
类组卷、组册,采用适宜的封面,并签字确认、加盖公章。 6.2 交工技术文件的分类组卷与组册
6.2.1 建设工程项目交工技术文件按单项工程汇编;按设计、采购、施工等
承包责任分类组卷,也可设立分卷。各卷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第1 卷为综合卷;依次为工程施工(包括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安装工程、电气安装工程、仪表安装工程)卷及材料、设备质量证明卷和竣工图卷; b) 综合卷卷内文件: 1) 交工技术文件总目录; 2) 交工技术文件总说明; 3) 施工组织设计及批复文件; 4) 开工报告;
5) 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6) 工程中间交接证书; 7) 工程交工证书; 8) 交工技术文件移交证书; c) 工程施工卷卷内文件应包括: 1) 交工技术文件总目录; 2) 交工技术文件总说明; 3) 开工报告;
4) 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 工程中间交接证书; 6) 交工技术文件移交证书;
7) 工程变更一览表及设计变更单与工程联络单; 8)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9) 检测、试验报告;
d) 材料、设备质量证明卷卷内文件应包括: 1) 交工技术文件总目录; 2) 交工技术文件总说明; 3) 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 交工技术文件移交证书; 5) 开箱检验记录;
6) 材料、设备质量证明文件; 7) 检测、复验报告;
8) 工程变更一览表及材料变更文件; 9) 设备/材料质量证明文件一览表; e) 竣工图卷卷内文件应包括: 1) 交工技术文件总目录; 2) 交工技术文件总说明; 3) 交工技术文件移交证书; 4) 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 竣工图。
6.2.2 建设工程项目均应编制综合卷,卷内文件——工程交工证书应执行本
规定条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综合卷由总承包单位编制,未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多家施工单位参建的由监理单位编制; b) 一家施工单位参建的由施工单位编制。
6.2.3 各专业工程卷内文件可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单元工程或按建设工程项目
划分的单位工程组册,也可设立分册。第一册宜为综合册,且组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综合册册内文件应包括: 1) 交工技术文件目录; 2) 交工技术文件总目录; 3) 交工技术文件说明; 4) 开工报告; 5) 工程中间交接证书; 6) 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7) 交工技术文件移交证书; 8) 工程变更一览表及设计变更;
b) 土建工程宜按施工记录、试验记录、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顺序汇编组册; c) 设备安装工程宜按设备位号顺序、安装工序顺序组册,同一设备的附属设备、附属设施及保温、保冷、脱脂、防腐及隔热耐磨衬里等交工技术文件宜一并编入;
d) 管道安装工程(包括室外给排水工程)宜按管道编号顺序、安装工序顺
序组册,阀门检验、保温、保冷、脱脂、防腐等交工技术文件宜一并编入;
e) 电气工程宜按供配电系统设备和系统位号顺序组册; f) 仪表工程宜按控制、检测系统位号顺序组册。
6.2.4 材料、设备质量证明卷卷内文件可按本规定6.2.3条组册;材料质量
证明文件也可按品种、规格、材质类别顺序组册;设备质量证明文件与产品技术文件也可按设备位号顺序组册。
6.2.5 竣工图卷宜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单元工程或按建设工程项目划分的单位
工程组册,也可按设计文件编号顺序组册,也可设立分册。
6.2.6 建设工程项目设备和管道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并由被检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汇入相关工程卷册:
a) 设备无损检测报告应按设备位号编制,且应有检测位置示意图,检测报告和检测示意图上应有焊缝编号、焊工代号、检测位置编号、返修及扩探等可追溯性标识;
b) 管道无损检测报告应按管道编号编制,检测报告应有检测焊缝编号、固定口标记、焊工代号、返修及扩探等可追溯性标识。
6.2.7 施工单位应按管道编号确认管道焊接接头实际无损检测比例,并在单
线图或焊缝布置图上标识焊缝编号、固定口位置、施焊焊工代号及检测焊缝位置等可追溯性标识。
6.2.8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图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按图施工无变动的,可用原详细工程设计文件作为竣工图; b) 在施工中发生过设计变更的应按最终修改状况绘制竣工图;
c) 竣工图完成后应加盖竣工图章(见图1),用章位置宜在图纸标题栏上方空白处,并由监理单位会签。
108 竣工图 8 8 42 设计单位 编制人 监理单位 现场监理 20 20 总监 20 20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8 8 图1 竣工图章
6.3 交工技术文件交付
6.3.1 检测单位应按设备位号、管道编号在焊接接头检测合格后七天内向被
检测工程施工单位移交检测报告。
6.3.2 设计、采购、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中间交接后三个月内向建设
单位移交装订成册的交工技术文件。
6.3.3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文件后一个月内完成对交工技术文件的
审核。
6.3.4 建设工程项目交工技术文件经审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与设计、采购、
施工、检测或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交工技术文件移交证书。
条文说明
~ SH/T3505-J101A、B、C、D“封面”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交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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