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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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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34-9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时间:2005-12-28 19:02:52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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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650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修订的《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TJ34-7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修订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认真总结了我国近10年来工业企业照明设计和使用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八章和七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修改了照度标准值、维护系数值、光源、混光光通量比、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照明供电,增加了眩光限制方法、光源颜色特性、照明节能等有关规定。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果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邮编:10044,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管理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

1992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三章 照度标准第一节 一般规定

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和3000Lx。

一、Ⅰ~V等的视觉作业,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时;

二、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 三、识别对象在活动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 四、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时; 五、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

六、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 一、进行临时性工作时; 二、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

第二节 照度标准值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表3.2.1

视觉作业视觉作业特性 识别对象的最小尺寸d(mm) 等 级 甲 特别精细作业 d≤0.15 Ⅰ 乙 很精细作业 0.15<d≤0.3 Ⅱ 甲 大 小 小 分类 亮度对比 照度范围(Lx) 混合照明 一般照明 1500 2000 3000 - - 1000 1500 2000 - - 750 1000 15000 200 300 - - 500 乙 甲 精细作业 0.3<d≤0.6 Ⅲ 乙 甲 一般精细作业 0.6<d≤1.0 Ⅳ 乙 一般作业 较粗糙作业 粗糙作业 一般观察生产过程 大件贮存 有自行发光材料的车间 1.0<d≤2.0 2.0<d≤5.0 d>5.0 - - - Ⅴ - Ⅵ - Ⅶ - Ⅷ - Ⅸ - Ⅹ - 大 小 大 小 大 - - - - - - 500 750 1000 150 200 500 750 1000 150 200 300 500 750 100 150 300 500 750 100 150 200 300 500 75 100 150 200 300 50 75 - - - - - - - - - - - - - - 300 300 200 200 150 100 75 - 3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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