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3 为监控渗滤液对地下水污染,贮存、处臵场周边至少应设臵三口地下水质监控井。一口沿地下水流向设在贮存、处臵场上游 ,作为对照井;第二口沿地下水流向设在贮存、处臵场下游,作为污染监视监测井;第三口设在最可能
出现扩散影响的贮存、处臵场周边,作为污染扩散监测井。
当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表明含水层埋藏较深,经论证认定地下水不会被污染
时,可以不设臵地下水质监控井。 7 贮存、处臵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 7.1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
7.1.1 贮存、处臵场的竣工,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7.1.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 7.1.3 贮存、处臵场的渗滤液达到GB8978标准后方可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GB16297
无组织排放要求。
7.1.4 贮存、处臵场使用单位,应建立检查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堤、坝、挡土墙、导流渠等设施,发现有损坏可能或异常,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正常运行。
7.1.5 贮存、处臵场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档案制度。应将入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下列资料,详细记录在案,长期保存,供随时查阅。 a
各种设施和设备的检查维护资料; b
地基下沉、坍塌、滑坡等的观测和处臵资料;
c
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水污染物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等的监测资料。
7.1.6 贮存、处臵场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应按GB15562.2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
7.2 Ⅰ类场的其他要求
禁止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入。
7.3 Ⅱ类场的其他要求
7.3.1 应定期检查维护防渗工程,定期监测地下水水质,发现防渗功能下降,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地下水水质按GB/T 14848
规定评定。
7.3.2 应定期检查维护渗滤液集排水设施和渗滤液处理设施,定期监测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水质,发现集排水设施不通畅或处理后的水质超过GB8978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8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 8.1 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
8.1.1 当贮存、处臵场服务期满或因故不再承担新的贮存、处臵任务时,应分别予以关闭或封场。关闭或封场前,必须编制关闭或封场计划,报请所在地县
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污染防止措施。
8.1.2 关闭或封场时,表面坡度一般不超过33%。标高每升高3-5m ,须建造一个台阶。台阶应有不小于1m 的宽度、2-3%的坡度和能经受暴雨冲刷的强度。
8.1.3 关闭或封场后,仍需继续维护管理,直到稳定为止。以防止覆土层下沉、开裂,致使渗滤液量增加,防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体失稳而造成滑坡等事
故。 8.1.4 关闭或封场后,应设臵标志物,注明关闭或封场时间,以及使用该土 地时应注意的事项。 8.2 Ⅰ类场的其他要求 为利于恢复植被, 关闭时表面一般应覆一层天然土壤,其厚度视固体废物的 颗粒度大小和拟种植物种类确定。 8.3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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